韓國AC-DIAMOND發(fā)電機備用蓄電池系列EPS韓國AC-DIAMOND發(fā)電機備用蓄電池系列EPS韓國AC-DIAMOND發(fā)電機備用蓄電池系列EPS韓國AC-DIAMOND發(fā)電機備用蓄電池系列EPS韓國AC-DIAMOND發(fā)電機備用蓄電池系列EPS韓國AC-DIAMOND發(fā)電機備用蓄電池系列EPS韓國AC-DIAMOND發(fā)電機備用蓄電池系列EPS充電時,電池與消費者斷開連接。為了縮短再充電時間,可以在第充電階段以 2.45-2.5 V / 電池的電壓對電池充電,直至充電電流降至 0.07 C (A) (t1) 的時間點。測量第階段的充電時間以達到該值。在充電的第階段,施加 2.45-2.5 V / 電池的電壓,因此第階段的充電時間應為第階段的 50% (t2 = 0.5T1)。如果超過 t t1 + 0.5t1,則電壓降低到 20°C 時的維持電壓 2.275 V/電芯(±0.005V)。
c) 電池操作(充電/放電操作)消費者僅由電池供電。充電過程取決于用戶,必須與電池制造商協(xié)調(diào)。
2.3 保持充滿電狀態(tài)(涓流充電)必須使用符合 DIN 41773 和 DIN 41773-1 規(guī)范的設備。它們的設置應使電池電壓平均為 2.275 V ± 0.005 V。
2.4 附加和均衡費用為達到佳使用壽命,建議在使用前對電池進行充電,前提是電池已存放 6 個月以上,按生產(chǎn)日期計算不超過 9 個月,并且電池的開路端電壓低于顯示為 2.1 V / 單元的電壓。附加費應按照所列數(shù)值進行。隨后安裝在電池系統(tǒng)中作為替代品的電池不需要用正常的浮充電壓進行均衡充電,以適應其他電池的端電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