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兌匯票貼現申請人必須具備的條件如下:
1、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企業(yè)法人及其他組織;
2、與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間具有真實的商品交易關系;
3、提供與直接前手之間的增值稅發(fā)票復印件和商品發(fā)運單據復印件;
4、銀行承兌匯票是真實合法的且要素齊全,背書連續(xù),符合《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等要求。
銀行承兌匯票貼現中要注意的法律問題:對記載有“不得轉讓”、“委托收款”字樣的票據進行貼現的由于銀行取得該惁后無權主張票據權利,原則上應不予接受;
對于背書人記載 “委托收款”字樣內容的票據,持票據人將票據向銀行貼現的,由于持票人對于該票據并非享有票據權利,持票據人無權以該票據實施轉讓行為。若銀行貼現接受該種票據,則可能造成銀行的資金風險。因此,建議不予接受該種票據。
對于背書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內容的票據,持票人將該票據向銀行貼現的,銀行即使取得該票據不違法且票據的形式要件亦合法,也只能要求除記載上述字樣的原背書人以外的出票人、承兌人及背書人承擔票據責任,接受該種票據貼現有一定的資金風險,所以,應當在充分衡量風險后,斟酌是否予以接受。
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收費:只收取貼現月利率或直接買斷,劃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款時直接扣除,不另收費。貼現利率為 ‰(具體以當天銀行承兌匯票貼現率為準)。
銀行承兌匯票貼現的優(yōu)點
對于賣方來說,對現有或新的客戶提供遠期付款方式,可以增加銷售額,提高市場競爭力。
對于買方來說,利用遠期付款,以有限的資本購進更多貨物,限度地減少對營運資金的占用與需求,有利于擴大生產規(guī)模,相對于貸款融資可以明顯降低財務費用。
收到電子銀行承兌匯票的到期兌現有什么風險?
網友提問:
我是一名公司的財務,想咨詢關于銀行承兌匯票的問題。收到財務公司的電子銀行承兌匯票的到期兌現有什么風險?
律師回復:
一般沒什么風險。銀行承兌匯票沒有什么風險,到期銀行會無條件兌現,反而是商業(yè)承兌匯票有風險。國內的財務公司是隸屬于大型集團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從定義來看財務公司是金融機構,其開出的電子銀承承兌人也自然是財務公司。能成立財務公司的一般是具有相當經濟實力并且信用評級較高的集團下設,其開具的電子銀承可以說是以集團信用及財力作為擔保到期兌付的,風險當然比銀行電子銀承要高,但是一般是可接收的,畢竟大型集團的經濟實力一般是可信賴的。
相信從事經濟活動的對銀行承兌匯票會比較熟悉,銀行承兌匯票就是商業(yè)匯票的一種,是有很大的用處的,簡單的說就是沒錢也能先干事。那么,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是誰呢?一、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是誰
出票人是簽發(fā)票據并將其交付給他人的法人、其它組織或者個人。出票人是票據的主債務人。持票人或收款人提示票據要求付款或承兌時,出票人必須付款或者承兌的保證責任。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簽發(fā)票據并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的人。二、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是什么意思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據并交付于收款人的行為。它包括“作成”和“交付”兩種行為。所謂“作成”就是出票人依照票據法的規(guī)定作成票據,即在原始票據上記載法定事項并簽章。由于現在各種票據都由一定機關印制,因而所謂“作成”只是填寫有關內容和簽名而已。所謂“交付”是指根據出票人本人的意愿將其交給受款人的行為,不是出于出票人本人意愿的行為如偷竊票據不能稱作“交付”,因而也不能稱作出票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