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簽發(fā)銀行承兌匯票進行款項支付時,占用了銀行給予企業(yè)的融資授信額度,而銀行授信額度是銀行基于企業(yè)信用評級、資產狀況、經營情況和償債能力綜合評定后給予的,企業(yè)在授信額度內簽發(fā)銀行承兌匯票,應該視同籌資活動現金流入(簽票保證金作為企業(yè)銀行賬戶間轉款,現金流量表不做具體反映),同時根據支付款項的性質分別計入經營活動現金流出之“購買商品、接受勞務支付的現金”、投資活動現金流出之“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支付的現金”。
銀行承兌匯票在經濟貿易過程中已起到了支付工具的作用,但卻未計入現金流量表中“經營活動”相關項目中,意味著這部分通過銀行承兌匯票進行結算的采購和銷售,事實上沒有反映在現金流量表的“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或“購買商品、接受勞務支付的現金”項目中,雖然長期來看終不會影響企業(yè)“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數,但卻導致各會計期間現金流量表的“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與“購買商品、接受勞務支付的現金”數據失真,不利于投資者合理分析企業(yè)的經營現金流情況。
銀行承兌匯票在交易過程中發(fā)揮了和貨幣資金一樣的支付功能,其在企業(yè)經營過程中代替貨幣資金參與了現金流是不爭的事實,但現行準則規(guī)定將銀行承兌匯票排除在現金流量表范疇之外,只有在銀行承兌匯票和貨幣資金發(fā)生轉換的時候才將其納入現金流量表,導致無法及時地反映企業(yè)經營狀況和償債能力。
銀行承兌匯票的債務可以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必須由票債務人以外的其他人擔當。保證人對合法取得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銀行承兌匯票權利,承擔保證責任,但是,被保證人的債務因銀行承兌匯票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的除外。被保證的銀行承兌匯票,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銀行承兌匯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付款,保證人應當足額付款。 保證人應當在銀行承兌匯票或者粘單上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保證"的字樣; (二)保證人名稱和住所; (三)被保證人的名稱; (四)保證日期; (五)保證人簽章。 其中,第(一)項、第(五)為保證行為的必須記載事項,保證人在銀行承兌匯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上列第(二)項的,以保證人的營業(yè)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保證人住所。保證人在銀行承兌匯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上列第(三)項的,以出票人或承兌人為被保證人。保證人在銀行承兌匯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前條第(四)項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影響對銀行承兌匯票的保證責任。 保證人為二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清償銀行承兌匯票債務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