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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州承兌10萬一般貼現(xiàn)多少,信用好、流通性強

    2025-04-08 10:00:01 885次瀏覽
    價 格:面議

    為提高票據憑證的防偽性能,保證票據的流通和使用,央行規(guī)定2011年3月1日起,我國啟用新版銀行承兌匯票,即2010版銀行票據。

    條件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具備的條件

    (1)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

    (2)與承兌銀行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

    (3)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購銷合同及其增值稅發(fā)票;

    (4)有足夠的支付能力,良好的結算記錄和結算信譽。

    (5)與銀行信貸關系良好,無貸款逾期記錄。

    (6)能提供相應的擔保,或按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證金。

    (7)出票人有良好的信用保證。

    承兌

    承兌是一種附屬票據行為,它以出票行為的成立為前提,承兌行為必須在有效的匯票上進行才能生效;承兌是匯票付款人做出的,表示其于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承兌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為,必須依據票據法的規(guī)定作成并交付,才能生效;承兌是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的一個重要程序,持票人只有在付款人作出承兌后,其付款請求權才能得以確定。

    商業(yè)匯票的承兌銀行,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出票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

    (二)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

    (三)內部管理完善,經其法人授權的銀行審定。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銀行提示承兌時,銀行的信貸部門負責按有關規(guī)定和審批程序,對出票人的資格、資信、購銷合同和匯票記載的內容進行認真審查,必要時可由出票人提供擔保。符合規(guī)定和承兌條件的,與出票人簽訂承兌協(xié)議。

    付款人承兌商業(yè)匯票,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并簽章,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應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在實務中,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文句(即“承兌”字樣)已經印在匯票的正面,如“本匯票已經承兌到期無條件付款”、“本匯票已經承兌,到期日由本行付款”等,無須承兌人另行記載,承兌人只需在承兌人簽章處簽章并在承兌日期欄填明承兌日期即可。

    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銀行,應按票面金額向出票人收取萬分之五的手續(xù)費。

    付款人承兌商業(yè)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背書是銀行承兌匯票流通的主要方法,為使用票據的人廣泛使用,完全背書是銀行承兌匯票常見的正規(guī)背書。在銀行承兌匯票背面?zhèn)€“背書人簽章”欄內,由票據正面收款人簽章,并填寫被背書人單位正確全稱,進行背書轉讓。后手背書轉讓,依次簽章進行。我國銀行承兌匯票在背書上都印有格式,如果背書格式不能滿足背書人的記載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于票據憑證上,粘單處需加蓋騎縫章。我國《票據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匯票以背書轉讓或者以背書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

    其他可任意記載的有:

    1、背書日期。《票據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背書由背書人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在現(xiàn)實操作中,背書一般不記載日期。

    2、禁止票據轉讓。背書人書寫禁止轉讓的,一般票據仍可背書轉讓,只是背書人對于禁止后再由背書取得銀行承兌匯票的權利人不負責任。

    完全背書中不得記載的事項有:

    1、背書不得附有條件。銀行承兌匯票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2、背書上部分轉讓無效。將銀行承兌匯票票面金額分別背書轉讓給兩人或兩人以上無效,將票面金額部分轉讓的也無效。

    背書是一種要式形為,背書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背書人名稱;

    (二)背書人簽章。

    未記載上述事項之一的,背書無效。

    背書時應當記載背書日期,未記載背書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銀行承兌匯票的債務可以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必須由票債務人以外的其他人擔當。保證人對合法取得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銀行承兌匯票權利,承擔保證責任,但是,被保證人的債務因銀行承兌匯票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的除外。被保證的銀行承兌匯票,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銀行承兌匯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付款,保證人應當足額付款。

    保證人應當在銀行承兌匯票或者粘單上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保證"的字樣;

    (二)保證人名稱和住所;

    (三)被保證人的名稱;

    (四)保證日期;

    (五)保證人簽章。

    其中,第(一)項、第(五)為保證行為的必須記載事項,保證人在銀行承兌匯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上列第(二)項的,以保證人的營業(yè)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保證人住所。保證人在銀行承兌匯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上列第(三)項的,以出票人或承兌人為被保證人。保證人在銀行承兌匯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前條第(四)項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影響對銀行承兌匯票的保證責任。

    保證人為二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清償銀行承兌匯票債務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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