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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州銀行承兌匯票交易,多年大量客戶的操作經驗

    2025-04-07 07:12:01 629次瀏覽
    價 格:面議

    出票

    銀行承兌匯票是由出票人簽發(fā)的,由銀行承兌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它組織;

    (二)與承兌銀行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

    (三)資信狀況良好,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簽發(fā)銀行承兌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銀行承兌匯票”的字樣;

    (二)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三)確定的金額;

    (四)付款人名稱;

    (五)收款人名稱;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簽章。

    欠缺記載上述規(guī)定事項之一的,銀行承兌匯票無效。銀行承兌匯票應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簽發(fā)。

    “銀行承兌匯票”字樣是匯票文句。在實務中,它是印刷在匯票的正面上方,出票人無需另行記載。

    無條件支付委托是支付文句。在實務中,它也是印刷在銀行承兌匯票的正面,通常以“本匯票于到期日付款”、“本匯票請予以承兌于到期日付款”等類似文句來表示,出票人無需另行記載。

    確定的金額要求。匯票上記載的出票金額必須確定,并且只能以金錢為標的,記載的匯票金額必須按《支付結算辦法》附件一的規(guī)定來書寫。出票金額大寫必須與小寫金額一致,兩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出票金額不得更改,更改的匯票無效。

    付款人是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的委托其支付匯票金額的銀行,付款人并非因出票人的支付委托即成為當然的票據債務人,而是必須經其承兌。在匯票承兌之前的付款人為出票人,在承兌之后的承兌銀行就是付款人,是銀行承兌匯票的主債務人。

    收款人是匯票上記載的受領匯票金額的初票據權利人。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銀行承兌匯票無效。

    出票日期必須按照《支付結算辦法》附件一的規(guī)定書寫。出票日期不得更改,更改的銀行承兌匯票無效。

    出票人在匯票上注明"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喪失流通性,其后手不得再轉讓。

    銀行承兌匯票出票人必須簽章,簽章必須清楚。

    出票人將簽發(fā)好的銀行承兌匯票交給收款人后,出票行為即告完成。 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為。所謂提示即持票人向付款人現(xiàn)實地出示匯票,以行使或保全其票據權利的行為。

    付款是指票據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時按票據上的記載事項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行為。

    付款是支付票據金額的行為,并且只以支付票據上記載的金額為限,如果是給付實物或者其他有價證券,都不構成票據的付款;付款是消滅票據關系的行為,票據一經付款,票據關系得以消滅,票據上的一切債務人均解除其票據責任。

    銀行承兌匯票的付款期限,長不得超過6個月。定日付款的匯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計算,并在匯票上記載具體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計算,并在匯票上記載;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付款期限,自承兌或絕拒承兌日起按月計算,并在匯票上記載。持票人依照《票據法》規(guī)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應當在見票當日足額付款。

    票據債務人對下列情況的持票人可以拒絕付款:

    (一)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

    (二)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持票人;

    (三)對明知有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持票人;

    (四)明知債務人與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間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持票人;

    (五)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票據法》規(guī)定的票據的持票人;

    (六)對取得背書不連續(xù)票據的持票人;

    (七)符合《票據法》規(guī)定的其他抗辯事由。

    票據債務人對下列情況不得拒絕付款:

    (一)與出票人之間有抗辯事由;

    (二)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有抗辯事由。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應于匯票到期前將票款足額交存其開戶銀行。承兌銀行應在匯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見票當日支付票款。

    承兌銀行存在合法抗辯事項拒絕支付的,應自接到商業(yè)匯票的次日起3日內,作成拒絕證明,連同銀行承兌匯票郵寄持票人開戶銀行轉交持票人。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于匯票到期日未能足額交存票款的,承兌銀行除憑票向持票無條件支付票款外,對出票人尚未支付的匯票金額按照每天萬分之五計收利息。

    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銀行的責任,限于按照匯票上記載事項將匯票金額轉入持票人賬戶。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銀行的責任,限于按照匯票上記載事項從付款人賬戶支付匯票金額。

    持票人獲得付款的,應當在匯票上簽收,并將匯票交給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銀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銀行將代收的匯票金額轉賬收入持票人賬戶,視同簽收。

    匯票金額為外幣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場匯價,以人民幣支付。但匯票當事人對匯票支付的貨幣種類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時,應當審查匯票背書的連續(xù),并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對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擔所產生的責任。

    付款人依法足額付款后,全體匯票債務人的責任解除。

    追索是指票據持票人在依照票據法的規(guī)定請求付款人承兌或者付款而被拒絕后向他的前手(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承兌人以及其它票據債務人)要求償還票據金額、利息和相關費用的行為。

    追索權的行使必須在票據法規(guī)定的期限內,并且只有在獲得拒絕證明時才能行使。

    銀行承兌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是,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拒絕證明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被拒絕承兌、付款的票據種類及其主要記載事項;

    (二)拒絕承兌、付款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三)拒絕承兌、付款的時間;

    (四)拒絕承兌人、拒絕付款人的簽章。

    退票理由書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所退票據種類;

    (二)退票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三)退票時間;

    (四)退票人簽章。

    其他證明是指:

    (一)醫(yī)院或者有關單位出具的承兌人、付款人死亡證明;

    (二)司法機關出具的承兌人、付款人逃匿的證明;

    (三)公證機關出具的具有拒絕證明效力的文書。

    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時向各匯票債務人發(fā)出書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規(guī)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沒有按照規(guī)定期限通知的匯票當事人,承擔對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是所賠償?shù)慕痤~以匯票金額為限。

    在規(guī)定期限內將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約定的地址郵寄的,視為已經發(fā)出通知。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據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shù)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shù)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可行使追索權,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

    行使追索權的追索人獲得清償時或行使再追索權的被追索人獲得清償時,應當交出票據和有關拒絕證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費用的收據。 背書是指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票據行為。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就必須以背書的形式來進行。

    銀行承兌匯票的債務可以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必須由票債務人以外的其他人擔當。保證人對合法取得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銀行承兌匯票權利,承擔保證責任,但是,被保證人的債務因銀行承兌匯票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的除外。被保證的銀行承兌匯票,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銀行承兌匯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付款,保證人應當足額付款。

    保證人應當在銀行承兌匯票或者粘單上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保證"的字樣;

    (二)保證人名稱和住所;

    (三)被保證人的名稱;

    (四)保證日期;

    (五)保證人簽章。

    其中,第(一)項、第(五)為保證行為的必須記載事項,保證人在銀行承兌匯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上列第(二)項的,以保證人的營業(yè)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保證人住所。保證人在銀行承兌匯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上列第(三)項的,以出票人或承兌人為被保證人。保證人在銀行承兌匯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前條第(四)項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影響對銀行承兌匯票的保證責任。

    保證人為二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清償銀行承兌匯票債務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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