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晚報0471-6929333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的,應當在15日內(nèi)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根據(jù)《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之日起15日內(nèi),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填寫《稅務登記遺失報告表》,并將納稅人的名稱、稅務登記名稱、稅務登記號碼、稅務登記有效期、發(fā)證機關名稱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作遺失聲明,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所需材料: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原件,組織機構代碼證(或副本),跟稅務機關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