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弊行為
根據國家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中有關規(guī)定,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根據規(guī)定將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1)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5)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6)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7)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8)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2]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9)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試題答案,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6)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9)其他作弊行為。
體檢按《北京市認定教師資格體檢標準》到如下任意一指定醫(yī)院體檢科領取《教師資格認定體檢表》并進行體檢。體檢結果的有效期為半年。申請表每年3月 20、2 1 日和10月9、10日到教師資格認定機構領取《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內含《思想品德鑒定表》)。
時代的發(fā)展要求二十一世紀的人才要具有高度的主體性品質,即積極主動性、獨立自主性和創(chuàng)造性。而主體性品質的培養(yǎng)必須從小開始,因為兒童從生下來便具有主體性的潛能,然而這種潛能只有在支持和鼓勵探索的環(huán)境中 ,才能充分的變現(xiàn)出來;反之,則會阻礙幼兒主體性的的發(fā)揮,甚至造成主體性品質的缺失。但是,在我們的傳統(tǒng)的教育理念中,幼兒的主體性地位常常是被忽視的。因此,為使幼兒的主體性潛能得到充分的發(fā)展,教師必須轉變教育觀念,樹立以幼兒為主體的教師角色意識。教師的言行舉止是幼兒模仿的榜樣,對幼兒起著潛移默化的作用。是教師隊伍中不可忽略的重要力量。她們主要以女性教育者為主,負責教育學齡前兒童也就是幼兒。幼兒教師主要對幼兒進行啟蒙教育幫助他們獲得有益的學習經驗,促進其身心和諧發(fā)展。幼兒教師在教育過程中的角色決不僅僅是知識的傳遞者,而且是幼兒學習活動的支持者、合作者、引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