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我國鏡內注冊的民用汽車,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報廢
一、 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15年。二、 旅游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
三、 上述車輛達到報廢年限后需繼續(xù)使用的,必須依據國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有關規(guī)定進行嚴格檢驗。檢驗合格后可延長使用年限。但旅游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可延長使用年限長不超過10年。
四、 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或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一律按營運車輛的規(guī)定報廢。
五、 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礦山作業(yè)專用車累計行程30萬公里,重、中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累計行程40萬公里,特大、大、中、輕、微型客車(含越野型)、轎車累計行程50萬公里,其他車輛累計行駛45萬公里;
六、 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帶拖掛的載貨汽車、礦山作業(yè)專用車及各類出租汽車使用8年,其他車輛使用10年;
七、 因各種原因造成車輛嚴重損壞或技術狀況低劣,無法修復的;
八、 車型淘汰,已無配件來源的;
九、 汽車經長期使用,耗油量超過國家定型車出廠標準規(guī)定值百分之十五的;十、 經修理和調整仍達不到國家對機動車運行技術要求的;
十一、 經修理和調整或采用排氣污染控制技術后,排放污染物仍超過國家規(guī)定的汽車排放標準的。
十二、 三輪農用運輸車和裝配單缸柴油機的四輪農用運輸車,使用期限達6年的;
十三、 裝配多缸柴油機的四輪農用運輸車,使用期限達9年的;
十四、 裝配多缸柴油機的四輪農用運輸車,累計行駛里程達25萬公里的;
十五、 對延長使用年限的車輛, 應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環(huán)境保護部門的規(guī)定, 增加檢驗次數。一個檢驗周期內連續(xù)三次檢驗不符合要求的,農用運輸車一個檢驗周期內連續(xù)兩次檢驗不符合要求的,應注銷登記,不允許再上路行駛。
除19座以下出租車和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外,對達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貨車輛,經公安車輛管理部門依據國家機動車排放有關規(guī)定嚴格檢驗,可延緩報廢,但延長期不得超過本標準規(guī)定使用年限的一半。達到報廢年限或者累計行使里程的農用運輸車,依據國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有關標準檢驗合格的,可以適當延長使用年限,但長不得超過3年。對于吊車、消防車、鉆探車等從事專門作業(yè)的車輛,還可根據實際使用和檢驗情況,再延長使用年限。所有延長使用年限的車輛,都需按公安部規(guī)定增加檢驗次數,不符合國家有關汽車排放規(guī)定的應當強制報廢。
小型私家車會無使用年限限制規(guī)定,但是行駛60萬公里后會引導報廢。新的私家車強制報廢規(guī)定出臺之后,二手車的價格也可能會有小幅度上漲。
私家車報廢年限根據新規(guī)定,已注冊機動車在檢驗有效期滿后連續(xù)三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將被強制報廢。新規(guī)實施后,一些車齡較長,但是性能不錯的二手車價格將會有所提升。這也會直接導致二手車市場價格的上漲。
非營運的小型汽車在使用的前六年需要兩年檢測一次,第七年到第十五年要求一年一次。與私家車6年檢車一次,是否沖突。十五年之后需要半年檢測一次。也就是說 一輛全新的小車在連續(xù)三次(六年時間)未進行或者未通過年檢。而購買了超過十五年的舊車, 連續(xù)三個檢測周期(一年半時間)未獲得合格標志就將強制報廢。 如果車主駕駛者未年檢的車輛上路 。將會得到罰款200元,駕駛證扣三分的處罰。
家用轎車報廢年限新規(guī)——限制公里數
家用轎車報廢年限新規(guī)在商務部正式下發(fā)的《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中取消了對非營運轎車行駛年限的規(guī)定,同時將私家車報廢行駛里程限制為60萬公里。這種取消了年限轉而以公里數的限制為標準的方法,大大提高了汽車的使用率。以一年2萬公里的正常使用率來計算,私家車的使用時限幾乎翻了一番。雖然取消了年限,但并不意味著任何車輛都能真正開滿60萬公里,新政已經對車輛使用標準進行了更嚴格的規(guī)定。
家用轎車報廢年限新規(guī)——報廢年限家用轎車報廢年限取消對車輛的技術檢驗提出了更高要求。新政中私家車自注冊登記后的第15年起車輛需要一年進行兩次年檢,超過20年的從第21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年檢中對高齡車輛進行了嚴格規(guī)定,在私家車在進行功率檢驗時,底盤輸出功率不得低于發(fā)動機額定功率的60%或凈功率的65%。同時,新標準提出,在一個機檢周期內的車輛,不合格、環(huán)保不達標將強制報廢。功率檢驗項目也將取代現有的油耗項目,用以淘汰性能指標較差的車輛。由此看來,雖然放寬了車輛使用年限,但是加強了老舊車輛的淘汰,尤其是對于環(huán)保標準進行了嚴格把控。
汽車使用達到一定期限 ,各個系統(tǒng)的組件大部分已完成使命 ,維護和修理已不能保障汽車的行駛,應當及時報廢更新。 [1] 凡在我國境內注冊的民用汽車,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報廢:
1.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車)、礦山作業(yè)專用車累計行駛30萬公里;重、中載貨汽車(含越野車)累計行駛40萬公里;特大、大、中、輕、微型客車(含越野車)、轎車累計行駛60萬公里;其他車輛累計行駛45萬公里;
2.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車)、帶拖掛的載貨汽車、礦山作業(yè)專用車及各類出租汽車,其他車輛使用10年;
3.因各種原因造成車輛嚴重損壞或技術狀況低劣,無法修復的;
4.車型淘汰,已無配件來源的;
5.汽車經長期使用,耗油量超過國家定型車出廠標準規(guī)定值50%的;
6.經修理和調整仍達不到國家對機動車運行技術條件要求的;
7.經修理和調整或采用排氣污染控制技術后,排放污染物仍超過國家規(guī)定的汽車排放標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