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企業(yè)(終目的地)能否披露終目的地為中國大陸?
終目的地不能為中國大陸,只能是后一級境外企業(yè)。
境內企業(yè)收購一個離岸控股公司,該公司下有五個境外實體,應如何進行境外投資備案/核準?
《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第八條規(guī)定,“《證書》是企業(yè)境外投資獲得備案或核準的憑證,按照境外投資終目的地頒發(fā)。”因此,應對五個境外實體分別申請一個證書。
境外設立分支機構應如何辦理備案手續(xù)?
答:境外設立分支機構需向商務委員會申請《企業(yè)境外機構證書》,取得證書后參照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辦理外匯登記,應注意分支機構的開辦費用納入投資總額登記。
境內企業(yè)在香港成立分公司有何注意事項?
答:根據(jù)香港《公司法例》第X部,境內企業(yè)在香港成立的分公司,被稱為非香港公司。其中對于名稱的規(guī)定為“法團名稱(corporate name)就注冊非香港公司而言,指該公司在公司登記冊內注冊所用的本土名稱或本土名稱的譯名”。而境內企業(yè)在辦理境外機構備案時,由于商務委員會系統(tǒng)錄入時要求境外機構中文名稱一定要有分公司、營業(yè)部、代表處類似字樣(英文名稱沒有限制要求),且境外機構名稱須與本土名稱或其譯名一致。因此,建議在香港分公司注冊時使用本土名稱的英文譯名進行注冊,以便境外機構申請書中的報備英文名稱與境外機構的實際名稱相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