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架構中只有離岸公司,是否可以通過境內企業(yè)境外投資備案/核準?
答:一般情況下,離岸公司如注冊在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的公司由于不能被認可為終用于項目建設、生產經營或投資活動持續(xù)經營的所在地,因此不能作為境外企業(yè)(終目的地),只能作為路徑企業(yè)在架構中存在。
境外企業(yè)(終目的地)能否披露終目的地為中國大陸?
終目的地不能為中國大陸,只能是后一級境外企業(yè)。
境內企業(yè)收購一個離岸控股公司,該公司下有五個境外實體,應如何進行境外投資備案/核準?
《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第八條規(guī)定,“《證書》是企業(yè)境外投資獲得備案或核準的憑證,按照境外投資終目的地頒發(fā)?!币虼?,應對五個境外實體分別申請一個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