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約保函相對于履約保證金的優(yōu)點要從兩個方面來看:
對承包方而言,減少由于繳納現(xiàn)金保證金引起的長時間資金占用,獲得資金收益,優(yōu)化資金配置,且能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
對業(yè)主方而言,能合理制約承包方行為,維護自身利益,也避免了收取、退回保證金程序的煩瑣,提高工作效率。
履約保函的用途有哪些呢?
適用于任何工程中需對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提供擔保的情況,常見于工程承包、轉包等;
保函金額通常相當于合同總金額的5~10%。
額保證是指保證人對一定期間內連續(xù)發(fā)生的不特定債權,在限額內承擔保證責任。
額保證合同不是為特定的單筆債權提供個別擔保,而是為可能發(fā)生的多筆債權提供整體擔保,因此其獨立于產生單筆債權的基礎交易合同。
額保證涉及三個重要的期間:
一是決算期間。該期間是確定被擔保債權的期間。該期間屆滿后,債權即特定化,保證人在限額內對特定化的債權余額承擔保證責任。該期間自額保證合同生效之日起算,在合同約定之日截止。如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合同。保證人對通知送達債權人前發(fā)生的債權余額承擔保證責任。
二是清償期間。該期間是保證人清償債務的期間。額保證涉及多筆債權,各筆債權的到期日不盡相同。額保證合同可以約定統(tǒng)一的清償期間。該期間一般自決算期間屆滿之日起算,于遲到期的單筆債權的履行期屆滿后截止。保證人在該期間內陸續(xù)履行保證責任。
三是保證期間。該期間是債權人行使索賠權的期間。如保證人未按約定履行保證責任,則債權人有權在該期間內提出索賠。在當事人未約定保證期間或約定不明確的情形下,如已約定清償期間,則保證期間為清償期間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如未約定清償期間,則保證期間為決算期間屆滿之日起六個月。需要說明的是,在未約定清償期間的情形下,保證期間兼有清償期間的作用,實務中通常約定,額保證合同項下每筆債權的保證期間單獨計算,自該筆債權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
履約保證金收取標準應該遵循幾個原則:
一是履約保證金的數(shù)目要大于合同預付款數(shù)目,以規(guī)避可能存在的風險;
二是履約保證金的數(shù)目要與投標保證金持平或稍高,技術含量高、不能準時履約將會給采購人帶來巨大損失的項目,要適當提高履約保證金數(shù)額;
三是履約保證金數(shù)額的確定要與合同付款條件聯(lián)系起來,初步設想兩者之間應該成反比關系,即分階段付款條件對供應商有利時,履約保證金應該多收,反之則少收。
、質量保證金,施工單位已將工程全部完工,理應工程款全部結清,但是由于工程還沒有經過使用,驗收時只能從外表檢查,工程的質量標準是否達到設計要求,還需要時間的驗證,為此建設單位用應付工程款,按一定的比例暫留,待保修期滿,為發(fā)生質量問題,全部付給施工單位。
履約保函:由擔保人為施工方(申請人)向業(yè)主(受益人)提供的,保證施工方履行工程建設合同責任和義務,承包商不履行合同的,業(yè)主可要求保證人在保函金額內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后,可依法向承包商追償。履約保函也可以適用于分包合同、材料設備供貨合同的履行。一般是在簽訂合同時要做的事。簡而言之是為了防止施工單位或供貨商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擔保的時間往往要貫穿整個項目,比較長。
預付款保函:預付款保證擔保是指由保證人為施工方向業(yè)主提供的,保證人對施工方履行扣還預付款義務的保證。以防止施工方在收到業(yè)主的預付款后將款項挪作他用或宣布破產等。當施工方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還清預付款項后,業(yè)主就需退還預付款保函。一般是在業(yè)主拿出預付款的時間段需要做的事,其實為了防止施工單位或供貨商拿了預付款就跑路的事情發(fā)生。擔保的時間往往不長,一般30-90天。
兩者的適用范圍都非常廣泛,政府采招項目,大型房地產公司的招標項目,鐵路物資招標項目、南方電網、國家電網的招標項目、中國移動、聯(lián)通等都會明確要求必須提供此類保函,以保證項目的規(guī)范性。
廣義上履約保函包括了履約保函、預付款保函、質量保修保函等,預付款保函其實是一種特殊形式的履約保函。 有時候一個項目中只要求提供一個履約保函。而不需要預付款保函,因為有的項目就沒有預付款,有時候會要求履約、預付款保函同時開具,具體情況須當以實際項目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