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適應社會幼師人才培養(yǎng)的需求,幼兒教育發(fā)展的需要,在教學過程中不僅要掌握正確的練聲方法,還要養(yǎng)成良好而有規(guī)律的練聲方法和有規(guī)律的練聲習慣,同時配合學習基本樂理、視唱練耳,來加強學生的讀譜能力、聽辨能力節(jié)奏感、音高及音樂感受和表現(xiàn)力的培養(yǎng)等內容。美術:掌握簡筆畫線條簡約、流暢、夸張等技巧,能獨立完成黑板報和墻紙的構圖,并在完成兒童畫時,能做到線條流暢,形象準確,色彩搭配合理,裝飾效果好。
學前教育是人展的奠基性教育,是基礎教育的基礎、終身教育的開端,是國民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促進個體在早期的身心健康發(fā)展,鞏固和提高義務教育質量與效益,提升國民素質,縮小城鄉(xiāng)差距,促進教育和社會公平具有重要價值。同時,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也明確提出了重視學前教育和發(fā)展農村學前教育的要求。
申請材料(1)《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原件兩份(2)原件、復印件和在學期間成績單復印件(必須是在學期間全部成績單并蓋有學校教務處的紅章;如從個人檔案中復印的,要注明是摘自本人檔案并加蓋單位公章)。(3)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4)普通話等級證書原件和復印件(5)《教師資格認定體檢表》原件和復印件(6)非師范教育專業(yè)畢業(yè)的人員還須提交北京市教委核發(fā)的教育學、心理學考試合格證原件和復印件(7)小二寸證件照一張;(8)申請高等學校教師資格須提交擬聘高校出具的證明。必要時,應認定單位要求,提供其他相關材料。上述材料原件經認定機構審驗后當時退還申請人。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試題答案,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6)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9)其他作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