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guī)定性定義即作者自己給某一概念所下的定義,這種定義一旦給出,就要求作者在其后的整個討論中始終如一地按給定的方式來應用這一概念。綱領性定義則明確地或隱含地告訴我們,事物應該怎樣,應該如何。謝佛勒認為,對某一給定的概念來講,惟有綱領性定義才能談論它的確與否。對于規(guī)定性定義而言,
一個肯定的同答顯得令人可笑,因為人人都有發(fā)表意見的自由。因此要對體育教學下一個真正的規(guī)定性定義是不恰當?shù)摹6鴮w育教學能否下一個真正的描述性定義呢?這也使人感到疑惑,因為我們已經(jīng)認識到“體育教學”一詞在不同的語境中具有不同的描述性意義,如果要下一個適合于所有語境條件下的簡單的體育教學定義,
這種定義對任何人來說都沒有說出什么東西。眾所周知,體育教學活動是一種合目的性的復雜的人為活動,人為活動的本質存在于人類的目的lI£界、理想世界、意義世界之中舊,
它不可能用客觀的自然屬性或自然法則予以說明。因此,對教育性體育教學定義的界定,亦不可能采用描述性定義或規(guī)定性定義的方式,只可能以應然的或規(guī)范性的方式來探討,從而尋求一個正確的或的綱領性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