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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分析教育哲學家謝佛勒(Israel Scheffler)在他所著的《教育的語言中》,提出了以下3種定義方式:描述性定義(Descriptive)、規(guī)定性定義(Stipulation)與綱領性定義(Programmatic 其中描述性定義主要是對事物慣用法的描述,或?qū)κ虑橐庵阜秶鞯恼f明,這種定義要求忠實地反映一個事物被下定義之前的各種用法。規(guī)定性定義即作者自己給某一概念所下的定義,這種定義一旦給出,就要求作者在其后的整個討論中始終如一地按給定的方式來應用這一概念。綱領性定義則明確地或隱含地告訴我們,事物應該怎樣,應該如何。謝佛勒認為,對某一給定的概念來講,惟有綱領性定義才能談論它的確與否。對于規(guī)定性定義而言,一個肯定的同答顯得令人可笑,因為人人都有發(fā)表意見的自由。因此要對體育教學下一個真正的規(guī)定性定義是不恰當?shù)?。而對體育教學能否下一個真正的描述性定義呢?這也使人感到疑惑,因為我們已經(jīng)認識到“體育教學”一詞在不同的語境中具有不同的描述性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