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拆遷人應當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實施拆遷。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向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延期申請;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予答復。
第十四條 拆遷人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應當在拆遷現(xiàn)場公示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工作流程、拆遷補償標準、拆遷補償方案、拆遷實施單位和評估單位資質(zhì)證書、拆遷工作人員名單等,接受監(jiān)督。
第十五條 自房屋拆遷公告發(fā)布之日起,拆遷范圍內(nèi)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賃房屋。
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通知要求做好相關工作。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長不得超過一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應當經(jīng)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暫停期限延長累計不得超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