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范圍非常廣泛,可用于任何項目中對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提供擔保的情況,常見用于工程承包、物資采購等項目。
在工程承包、物資采購等項目中,業(yè)主或買方為避免承包方或供貨方不履行合同義務而給自身造成損失,通常都要求承包方或供貨方繳納履約保證金,以制約對方行為。履約保函是現(xiàn)金保證金的一種良好的替代形式。
本保函是*******支行為*******有限公司與貴司簽訂的編號為******購銷合同提供的擔保。本保函擔保金額為人民幣 元整。 在本保證期內如因被保證人嚴重違約問題而給貴司造成損失,我行將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條件的索賠通知后柒個工作日,憑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函擔保范圍內你方索賠的金額。
預付保函又稱還款保函(repayment guarantee)及退款保函,在貿易合同中還可以稱為定金保函(down-payment guarantee)。在大額交易中,買方或業(yè)主在合約簽訂后的一定時間內預先需向供貨方支付一定比例的款項作為執(zhí)行合同的啟動資金,由于該款項是對供貨方在履約之前所作的預付,買方為了避免日后由于供貨方拒絕履行義務或者無法履行義務,卻不退款而無端遭到損失,通常要求供貨方在買方預付之前的若干日內通過其銀行開出預付保函,有銀行作出承諾,一旦申請人未能履約或者是無法全部履約(不管這種行為是有意的或者是無意造成的),擔保行將在收到買方提出的索賠后,向其返還這筆與預付金額等值的款項,或者相當于合約尚未履行部分相當比例的預付金額,使買方能夠順利的收回所預付的款項。
保函的有效期
從理論上講,保函的目的是為了防止賣方不按合同規(guī)定交貨而買方損失預付款,當賣方履行了交貨義務后,保函的作用也就完成了。所以絕大部分保函的有效期從開立日始到裝船日但不超過合同遲裝船期,原則上說是對的。但筆者在實際業(yè)務中發(fā)現(xiàn),這樣的條款存在漏洞:
a.保函實際失效時間先于賣方履行交貨義務的后期限。對失效地點在中國的保函,當保函失效時,由于時差關系,對于美國賣方而言,還有十幾小時才到遲裝船期。
b.買方無時間辦理索償手續(xù)。對失效地點在賣方所在地的保函,當買方獲知賣方未能在遲裝船期內履行交貨義務,此時保函時效也已到,由于地理位置的差異,買方已沒有時間辦理有關索償手續(xù)。所以我們應要求保函有效期至合同遲裝船期后幾個工作日較妥。我們之所以強調是“工作日”主要考慮遇到節(jié)假日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