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jù)《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電監(jiān)會令第28號)以及電力行業(yè)有關標準,結合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管理和電力施工市場實際,制定本條件。
第二條本條件適用于全國范圍內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申請、變更、延續(xù)等許可事項。承裝(修、試)電力設施企業(yè)在施工經(jīng)營過程中,應當根據(jù)國家標準、電力生產(chǎn)等法規(guī)要求,按照工程實際需要配備與施工經(jīng)營活動相適應的機具設各。
第三條 各等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所需施工機具設各條件包括運輸工具,桿塔組立和架線設備,絕緣泊、氣施工設備,壓接、焊接和切割設各,測量、試驗及動力設各。 (詳見附件1五級承試試驗成套裝置)
第四條 各等級承修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所需施工機具設各條件包括運輸工具,線路維修施工設各,絕緣油、氣施工設各,壓接、焊接和切割設備,測量、試驗及動力設備。 (詳見附件2)
第五條 各等級承試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所需施工機具設各條件包括高壓發(fā)生設各,電氣測量儀器,絕緣油、氣試驗儀器,常用儀器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