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特點
(一)報廢車輛隱患多。機動車輛達到報廢程度或到了年限其操作靈活性、穩(wěn)定性、制動性能等大大降低,隱處存在、時時存在,嚴重威脅著過往車輛和行人的。
(二)報廢車改頭換面,以次充好。一些報廢車輛到了報廢年限,通過、更新車身顏色等投機取巧的辦法改頭換面與一些被偷、盜、搶的車輛混雜在一起,讓購買者無法辨認。
(三)易誘發(fā)交通事故。由于報廢車輛機械性能差、零部件老舊,再加上駕駛員為了載客、拉貨、賺錢,擅自重裝、改裝、破壞車輛構造的均衡和穩(wěn)定,如果在車輛技術狀況不符合要求的情況下繼續(xù)使用,將會導致各種故障的發(fā)生,直接影響行車,誘發(fā)交通事故。
(四)報廢車肇事無保障。報廢車輛一旦發(fā)生事故,因無牌無證,并且車輛不值錢,往往棄車而逃,給交警部門偵破事故增加了難度,并直接導致了一些事故的無法偵破。加之報廢車輛沒有參加任何保險,導致肇事者無力承擔賠償費用,交警處理難,政府難處理,死者無安葬費,傷者無醫(yī)療費。而我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資金尚未健全,受害者得不到應有的賠償,影響社會穩(wěn)定和政治安定。
第五條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fā)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用多缸發(fā)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10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yè)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yè)車使用30年;
(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根據(jù)《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報廢汽車的收購價格應按照金屬含量折算,參照廢舊金屬市場價格計價。當前大多數(shù)地區(qū)的廢鐵價格每噸都在2000元以上,但回收報廢汽車的價格卻低得可憐。一輛家庭轎車的重量在一噸多一些,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交易價格,報廢汽車每噸350元,但按照這個價格很難收到報廢汽車,我們這里的回收價格是每噸500元左右,一輛普通轎車的回收價在六七百元。”長春市一家報廢汽車回收中心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
然而,對于那些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來說,日子也不好過。這位工作人員向記者解釋了報廢汽車回收價格為何偏低的原因。他說,一輛普通的報廢汽車至少有25%的車體“一點價值都沒有”,只能進行填埋處理。除了“五大總成”之外,雖然可以通過出售一些零部件獲利,但由于數(shù)量太少,收益有限。此外,再加上稅收、管理等各種費用,企業(yè)運行成本很高,所以只能壓低收購價格。
報廢汽車中的許多物件,像舊發(fā)動機、舊輪胎等都可以進行循環(huán)利用。以舊發(fā)動機為“毛坯”, 按照嚴格的技術要求,采用專門的工藝和設備,對主要零部件進行清理、檢測、加工、更換,可以生產(chǎn)出“再制造發(fā)動機”。其功能、油耗、環(huán)保等指標完全能夠達到新發(fā)動機的標準,其價格僅是新機器的50~60%。用這種辦法,舊發(fā)動機85%的價值得到了利用;而回爐只利用了原價值的3%。廢舊輪胎回收利用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