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我國汽車報廢標準遵循的還是2001年由頒布的《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其中對不同車型的使用年限進行了詳細的規(guī)定。按照這一規(guī)定,包括摩托車、農用運輸車在內的汽車,如果達到國家報廢標準,或者雖未達到國家報廢標準但如發(fā)動機或者底盤嚴重損壞,經檢驗不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技術條件或國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都將進行報廢處理。
機動車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需要繼續(xù)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機動車達到使用年限前三十日內向機動車管轄地車輛管理所提出檢驗標志申請。 車輛所人有向公安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確認機動車,對涉及機動車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情況進行核查后,核發(fā)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
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辦理機動車報廢手續(xù)。公安機關應當于受理當日,向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出具《機動車報廢證明》,并告知其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要求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將報廢汽車交售給指定的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
擬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業(yè)務的,應當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的條件對申請審核完畢;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頒發(fā)《資格認定書》;不符合條件的,駁回申請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