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 因各種原因造成車輛嚴重損壞或技術狀況低劣無法修復的;
④ 車型淘汰,已無配件來源的;
⑤ 汽車經長期使用,耗油量超過國家定型車出廠標準規(guī)定值15%的;
⑥ 經修理和調整仍達不到國家對機動車運行技術條件要求的;
⑦ 經修理和調整或采用排氣污染控制技術后,排放污染物仍超過國家規(guī)定的汽車排放標準的。
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必須拆解回收的報廢汽車;其中,回收的報廢營運客車,應當在公安機關的監(jiān)督下解體。拆解的"五大總成"應當作為廢金屬,交售給鋼鐵企業(yè)作為冶煉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夠繼續(xù)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須標明"報廢汽車回用件"。
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拆解報廢汽車,應當遵守國家環(huán)境保護法律、法規(guī),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辦理機動車報廢手續(xù)。公安機關應當于受理當日,向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出具《機動車報廢證明》,并告知其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要求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將報廢汽車交售給指定的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
擬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業(yè)務的,應當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的條件對申請審核完畢;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頒發(fā)《資格認定書》;不符合條件的,駁回申請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