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承兌 提示承兌是匯票中特有的票據行為。 銀行承兌匯票可以在出票時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兌時,必須向付款人出示匯票,否則付款人可予以拒絕。并且這種拒絕不具有拒絕承兌的效力,持票人不得以此為由,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示承兌。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業(yè)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匯票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承兌是匯票中特有的一種票據行為。 銀行承兌匯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時,應當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簽發(fā)收到匯票的回單,記載匯票提示承兌日期并簽章。付款人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付款人拒絕承兌的,必須出具拒絕承兌的證明。
欠缺記載上述規(guī)定事項之一的,銀行承兌匯票無效。銀行承兌匯票應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存款人簽發(fā)。 “銀行承兌匯票”字樣是匯票文句。在實務中,它是印刷在匯票的正面上方,出票人無需另行記載。 無條件支付委托是支付文句。在實務中,它也是印刷在銀行承兌匯票的正面,通常以“本匯票于到期日付款”、“本匯票請予以承兌于到期日付款”等類似文句來表示,出票人無需另行記載。
簽訂交易合同 交易雙方經過協(xié)商,簽定商品交易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采用銀行承兌匯票進行結算。作為銷貨方,如果對方的商業(yè)信用不佳,或者對對方的信用狀況不甚了解或信心不足,使用銀行承兌匯票較為穩(wěn)妥。因為銀行承兌匯票由銀行承兌,由銀行信用作為保證,因而能保證及時地收回貨款。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具備的條件 (1)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 (2)與承兌銀行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 (3)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購銷合同及其增值稅發(fā)票; (4)有足夠的支付能力,良好的結算記錄和結算信譽。 (5)與銀行信貸關系良好,無貸款逾期記錄。 (6)能提供相應的擔保,或按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證金。 (7)出票人有良好的信用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