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運人托運貨物應向承運人填交貨物運輸單,并根據國家主管部門規(guī)定隨附必要的有效證明文件。托運人應對運輸單填寫內容的真實性和正確性負責。托運人填交的貨物運輸單經承運人接受,并由承運人填發(fā)貨物運輸單后,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即告成立。
航空運輸業(yè)是一個高投入的產業(yè),無論運輸工具,還是其他運輸設備都價值昂貴、成本巨大。因此其運營成本非常高,航空運輸業(yè)由于技術要求高,設備操作復雜,各部門間互相依賴程度高,因此其運營過程中風險性大。任何一個國家的政府和組織都沒有相應的財力,像貼補城市公共交通一樣去補貼本國的航空運輸企業(yè)。出于這個原因,航空運輸業(yè)在世界各國都被認為不屬于社會公益事業(yè),都必須以盈利為目標才能維持其正常運營和發(fā)展。
特種規(guī)定 1.凡對人體、動植物有害的菌種、帶菌培養(yǎng)基等微生物制品,非經民航總局特殊批準不得承運。 2.凡經人工制造、提煉,進行無菌處理的疫苗、菌苗、素、血清等生物制品,如托運人提供無菌、證明可按普貨承運。 3.微生物及有害生物制品的倉儲、運輸應當遠離食品。 4.植物和植物產品運輸須憑托運人所在地縣級(含)以上的植物檢疫部門出具的有效"植物檢疫證書"。 5.托運人要求急運的貨物,經承運人同意,可以辦理急件運輸,并按規(guī)定收取急件運費。
責任義務 《華沙公約》明確規(guī)定了承運人應承擔責任的三種責任形態(tài): (1)旅客人身傷亡; (2)行李、貨物滅失、損壞; (3)延誤。 因發(fā)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過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傷亡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旅客的人身傷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狀況造成的,承運人不承擔責任。對旅客托運的行李、隨身攜帶物品或貨物在航空運輸期間毀滅、遺失或損壞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承運人應當對因延誤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如有正當理由”,不構成延誤責任,舉證責任由承運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