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航空運輸的對象出發(fā),可分為航空旅客運輸、航空旅客行李運輸和航空貨物運輸三類。 較為特殊的是航空旅客行李運輸既可附屬于航空旅客運輸中,亦可看作一個獨立的運輸過程。航空郵件運輸是特殊的航空貨物運輸,一級情況下優(yōu)先運輸,受《郵政法》及相關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等調適,不受《民航法》相關條文規(guī)范。
人類的航空活動首先投入軍事領域,而后才轉為民用?,F代戰(zhàn)爭中制空權的掌握是取得戰(zhàn)爭主動地位的重要因素。因此很多國家在法律中規(guī)定,航空運輸企業(yè)所擁有的機群和相關人員在平時服務于國民經濟建設,作為軍事后備力量,在戰(zhàn)時或緊急狀態(tài)時,民用航空即可依照法定程序被國家征用,服務于軍事上的需求。
航空運輸業(yè)屬于第三產業(yè),是服務性行業(yè)。它以提供“空間位移”的多寡反映服務的數量,又以服務手段和服務態(tài)度反映服務的質量。這一屬性決定了承運人必須不斷擴大運力滿足社會上日益增長的產品需求,遵循“旅客第—,用戶至上”的原則,為產品使用人提供、便捷、舒適、正點的優(yōu)質服務。
責任義務 《華沙公約》明確規(guī)定了承運人應承擔責任的三種責任形態(tài): (1)旅客人身傷亡; (2)行李、貨物滅失、損壞; (3)延誤。 因發(fā)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過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傷亡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旅客的人身傷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狀況造成的,承運人不承擔責任。對旅客托運的行李、隨身攜帶物品或貨物在航空運輸期間毀滅、遺失或損壞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承運人應當對因延誤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如有正當理由”,不構成延誤責任,舉證責任由承運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