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簡要說明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商標局對受理的商標注冊申請,對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符合規(guī)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并予以公告;對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不符合規(guī)定的,予以駁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商標局對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的,申請人可以在異議期滿之日前,申請放棄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申請放棄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的,商標局則撤回原初步審定,終止審查程序,并重新公告。因此,該程序并不是商標實質審查的必經程序。
(二)辦理
《商標注冊部分駁回通知書》由商標局統一編號打印后,以掛號信函的方式直接寄給申請人。通過商標代理機構代理的,則寄給該商標代理機構(自取的除外)。
《商標注冊部分駁回通知書》因故未能寄達申請人或商標代理機構且被郵局退回的,商標局將在《商標公告》上刊登《商標注冊部分駁回通知書》送達公告,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視為送達。送達之日起15日內來商標局辦理有關手續(xù)的,準予恢復法律程序,否則視為放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