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然辦理東城區(qū)地下空間備案很輕松的
1、北京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出租)登記備案表;
2、房屋所有權證;3、產權人或者管理單位的合法證件,出租(轉租)普通地下室的還需提供承租人合法證件;
4、出租(轉租)普通地下室的,提供租賃合同;
5、使用(租賃)已抵押的普通地下室,應當提交抵押權人同意的證明;
6、轉租普通地下室的,應當提交普通地下室所有權人同意的證明;
7、普通地下室用于商業(yè)、文化娛樂業(yè)、旅店業(yè)和居住場所使用的,提交公安消防機構檢查合格的證明、衛(wèi)生主管部門檢查合格的證明;
8、產權人或者管理單位使用普通地下室的,提交防火、防汛、治安、衛(wèi)生責任制度;租賃普通地下室的,提交租賃雙方簽訂的防火、防汛、治安、衛(wèi)生使用責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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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空間管理制度篇一
條 為了加強公共地下空間的使用管理,防止事故發(fā)生,保障人身和財產,維護公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及《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管理辦法》,結合本單位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本大廈區(qū)域內公共地下空間的使用及其管理。
第三條凡在我大廈所轄區(qū)域內利用地下空間開辦經營類、餐廳、倉儲或開展業(yè)務辦公的單位或部門均須遵守本規(guī)定。
第四條 公共地下空間的使用管理,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五條 保衛(wèi)部負責檢查和監(jiān)督工作。申請使用地下空間的單位或部門,應當自公共地下空間投入使用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公共地下空間使用情況,向所在地的區(qū)、縣(市)人防部門辦理備案手續(xù)。已經投入使用的公共地下空間,使用者應當自本辦法頒布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所在地的區(qū)、縣(市)人防部門辦理備案手續(xù)。
第六條 公共地下空間的所有權人、管理者、使用人、使用用途、范圍和期限等情況發(fā)生變更,管理者應當自情況變更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的區(qū)、縣(市)人防部門辦理變更備案手續(xù)。
第七條 地下空間使用單位或部門應確定專職人員負責相關設施的維和管理,建立、健全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間設施維護及管理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發(fā)現(xiàn)隱患及時處理并向主管部門和保衛(wèi)處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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