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臺區(qū)地下空間備案證明的要求有哪些
排水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許可證書,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
(二)超過城市排水許可證書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
(三)違反城市排水許可證書規(guī)定的內容,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
(四)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劇毒物質、易燃易爆物質和有害氣體等;
(五)堵塞城市排水管網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內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易堵塞物;
(六)擅自占壓、拆卸、移動和穿鑿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
(七)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加壓排放污水;
(八)其他損害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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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檢查單位應當接受監(jiān)督檢查,并提供工作方便。
排水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知悉的被檢查單位的商業(yè)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九條
對經由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后不進入污水處理廠、直接排入水體的污水,排水管理部門應當定期進行水質檢測。發(fā)現(xiàn)污水水質不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或者有關行業(yè)標準的,排水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查明原因。
經排查發(fā)現(xiàn)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不符合排水許可要求的,排水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排水許可要求的,撤回城市排水許可證書,禁止其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并將有關情況及處理結果告知同級環(huán)保部門。
第二十條
排水管理部門應當將監(jiān)督檢查的情況及有關問題的處理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排水許可決定的排水管理部門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依據(jù)職權或者根據(jù)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可以撤銷城市排水許可證書:
(一)排水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城市排水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城市排水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城市排水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城市排水許可的其他情形。
排水戶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城市排水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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