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信號分為: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中國實行統(tǒng)一的道路交通信號。 [1]
交通信號燈
1、交通信號燈的起源:
紅綠燈(交通信號燈)是以規(guī)定時間交互更迭的光色訊號,設置于交岔路口或其它特殊地點,用以將道路通行權指定給車輛駕駛人與行人,管制其行止及轉向的交通管制設施。以紅、黃、綠三色燈號或輔以音響,指示車輛及行人停止、注意與行進。
1968年,聯(lián)合國《道路交通和道路標志信號協(xié)定》對各種信號燈的含義作了規(guī)定:綠燈是通行信號,面對綠燈的車輛可以相應的直行、左轉彎或右轉彎,除非另一種標志禁止某一種轉向。轉彎車輛都必須讓合法地正在路口內行駛的車輛,過人行橫道的行人更要優(yōu)先通行;紅燈是禁行信號,面對紅燈的車輛必須在交叉路口的停車線后停車;黃燈是警告信號,面對黃燈的車輛不能越過停車線,但車輛已十分接近停車線而不能停車時可以進入交叉路口。此后,這一規(guī)定在全世界開始通用。
按形態(tài)分類
(1)線條。標畫于路面、緣石或立面上的實線或虛線。
(2)字符。標畫于路面上的文字、數字及各種圖形符號。
(3)突起路標。固定于路面上,起標線作用的突起標記塊,在高速公路或其他道路上用來標記中心線、車道分界線、邊緣線,也可用來標記彎道、進出口匝道、導流標線、道路變窄、路面障礙物等。
(4)輪廓標。指示道路的方向、車行道的邊界,沿著公路前進的方向左、右側對稱連續(xù)設置;按設置條件,輪廓標可分為埋設于路面和附著式兩種。
交通警察的指揮
交通警察指揮手勢信號分為8種,分別是:停止、直行、左轉彎、左轉彎待轉、右轉彎、變道、減速慢行、示意車輛靠邊停車。在有交通警察指揮車輛的情況下,應按照交通警察的手勢行車,而不能按照其它三種交通信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