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我國汽車報廢標準遵循的還是2001年由頒布的《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其中對不同車型的使用年限進行了詳細的規(guī)定。按照這一規(guī)定,包括摩托車、農(nóng)用運輸車在內(nèi)的汽車,如果達到國家報廢標準,或者雖未達到國家報廢標準但如發(fā)動機或者底盤嚴重損壞,經(jīng)檢驗不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技術(shù)條件或國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都將進行報廢處理。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1)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2)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3)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4)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5)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6)專用校車使用15年;
(7)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8)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fā)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用多缸發(fā)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10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9)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yè)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yè)車使用30年;
(10)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11)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政供養(yǎng)的社會組織的黃標車,符合條件的均列入補貼對象
補貼條件
●必須是2015年4月17日前在我市注冊登記上牌的車輛
●對于有明確強制報廢年限的車輛,必須是提前1年以上
●對于無強制報廢年限的車輛,根據(jù)車輛類型和注冊登記年限,享受補貼
●2014年公告車輛需在2015年12月31日前,將車輛交售給我市有資質(zhì)的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
●2015年公告車輛需在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將車輛交售給我市有資質(zhì)的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
辦理補貼的時限界定
●2014年公告的黃標車,在2015年6月30日前淘汰的,補貼標準降低30%;2015年12月31日前淘汰的,補貼標準降低50%;2016年1月1日以后淘汰的,不再享受補貼
●2015年公告的黃標車,在2015年12月31日前淘汰的,按照補貼標準執(zhí)行;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前淘汰的,補貼標準降低30%;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前淘汰的,補貼標準降低50%;2017年1月1日以后淘汰的,不再享受補貼
需要提醒的是,2015年公告的黃標車車主需在2017年1月31日前提出補貼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另外,黃標車淘汰時間以車主交售給有資質(zhì)的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出具的報廢汽車回收證明時間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