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標識牌分為主標志和輔助標志兩大類。
主標志
(1)警告標志:警告車輛,行人注意道路前方危險地點的標志。
道路交通標志牌
道路交通標志牌
(2)禁令標志: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某種交通行為的標志。
(3)指示標志:指示車輛、行人行進的標志。
(4)指路標志:傳遞道路方向、地點、距離信息的標志。
(5)旅游區(qū)標志:提供旅游景點方向、距離的標志。
(6)道路施工標志:通告道路施工區(qū)通行的標志。
(7)限速標志:警告車輛減速行駛的標志。
輔助標志
附設在主標志下,起輔助說明作用的標志。
原則上要避免不同種類的標志并設。解除限制速度標志、解除禁止超車標志、路口優(yōu)先通行標志、會車先行標志、停車讓行標志、減速讓行標志應單獨設置;如條件受限制無法單獨設置時,一個支撐結構(支撐)上多不應超過兩種標志。標志板在一個支撐結構(支撐)
并設時,應按禁令、指示、警告的順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的排列。
形狀
正等邊三角形:用于警告標志
圓形:用于禁止和指示標志
倒等邊三角形:用于“減速讓行”禁止標志
八角形:用于“停車讓行”禁止標志
叉形:用于“鐵路平交道口叉形符號”警告標志
方形:用于指路標志,部分警告、禁止和指示標志,旅游區(qū)標志,輔助標志,告示標志等
除個別標志外,標志邊框的顏色與標志的圖形或字符的顏色一致,除指示標志外標志襯邊的顏色應與標志底色一致。
內(nèi)部照明標志
標志板內(nèi)裝照明裝置,采用半透明材料制作標志面板,有單面顯示和兩面顯示兩種。內(nèi)部照明標志可根據(jù)標志板的大小,承受的風力進行結構設計。確保標志面照度均勻,在夜間具有150m 的視認距離。燈箱結構合理,金屬構件經(jīng)防腐處理,防雨防塵,電器元件耐久可靠,檢修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