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雙方經過協(xié)商,簽定商品交易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采用銀行承兌匯票進行結算。作為銷貸方,如果對方的商業(yè)信用不佳,或者對對方的信用狀況不甚了解或信心不足,使用銀行承兌匯票較為穩(wěn)妥。因為銀行承兌匯票由銀行承兌,由銀行信用作為保證,因而能保證及時地收回貨款。
匯票以背書轉讓或者以背書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
承兌匯票背書格式中其他可任意記載的有:
1、背書日期?!镀睋?jù)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背書由背書人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在現(xiàn)實操作中,背書一般不記載日期。
2、禁止票據(jù)轉讓。背書人書寫禁止轉讓的,一般票據(jù)仍可背書轉讓,只是背書人對于禁止后再由背書取得銀行承兌匯票的權利人不負責任.
完全背書中不得記載的事項有:
1、背書不得附有條件。銀行承兌匯票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2、背書上部分轉讓無效。將銀行承兌匯票票面金額分別背書轉讓給兩人或兩人以上無效,將票面金額部分轉讓的也無效。
以背書轉讓的銀行承兌匯票,后手應當對其直接前手背書的真實性負責。后手是指在票據(jù)簽章人之后簽章的其他票據(jù)債務人。
銀行承兌的作用在于為匯票成為流通性票據(jù)提供信用保證。匯票是列明付款人和收款人的雙名票據(jù),經銀行作為第三者承兌后則成為三名票據(jù)。承兌銀行成為主債務人,而付款人則成為第二債務人。實際上,銀行承兌匯票相當于對銀行開列的遠期支票。持票人可以在匯票到期時提示付款,也可以在未到期時向銀行尤其是承兌銀行要求貼現(xiàn)取得現(xiàn)款。銀行貼進票據(jù)后,可以申請中央銀行再貼現(xiàn),或向其它銀行轉貼現(xiàn),更一般的做法是直接賣給證券交易商,再由其轉賣給其它各類投資者。銀行承兌匯票的重要投資者是外國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