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和支票有三個基本當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本票只有出票人(付款人和出票人為同一個人)和收款人兩個基本當事人。 (5)支票的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必須先有資金關系,才能簽發(fā)支票;匯票的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不必先有資金關系;本票的出票人與付款人為同一個人,不存在所謂的資金關系。 (6)支票和本票的主債務人是出票人,而匯票的主債務人,在承兌前是出票人,在承兌后是承兌人。 (7)遠期匯票需要承兌,支票一般為即期無需承兌,本票也無需承兌。 (8)匯票的出票人擔保承兌付款,若另有承兌人,由承兌人擔保付款;支票出票人擔保支票付款;本票的出票人自負付款責任。 (9)支票、本票持有人只對出票人有追索權,而匯票持有人在票據的效期內,對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都有追索權。 (10)匯票有副本,而本票、支票則沒有。
一、從當事人方面來看,匯票在出票時,其基本當事人有三方: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是簽發(fā)匯票的人,付款人是受出票人委托支付票據金額的人,收款人是憑匯票向付款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人。 二、匯票是委付證券,是一種支付命令,故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間必須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并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的資金來源。 三、遠期匯票須經承兌。承兌是匯票獨有的法律行為。它是指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種票據行為。匯票一經承兌,付款人就取代出票人而成為票據的主債務人。 四、付款日多樣化。匯票除有見票即付的情況外,還有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見票后定期付款等情況。
各國都對票據進行了立法。我國于1995年5月10日通過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并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票據可分為匯票、本票和支票。國際貿易結算中以使用匯票為主。 種類 匯票分類 匯票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按付款人的不同──銀行匯票、商業(yè)匯票。 銀行匯票(banker's draft)是簽發(fā)人為銀行,付款人為其他銀行的匯票。 商業(yè)匯票(commercial draft)是簽發(fā)人為商號或者個人,付款人為其它商號、個人或銀行的匯票。
匯票(Money Order)是常見的票據類型之一,我國的《票據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匯票是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眳R票是國際結算中使用廣泛的一種信用工具。它是一種委付證券,基本的法律關系少有三個人物:出票人、受票人和收款人。 2017年12月1日,《公共服務領域英文譯寫規(guī)范》正式實施,匯票的標準英文為Money Or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