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付和追索 (Dishonour&Recourse)。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人拒絕付款或拒絕承兌,均稱拒付。另外,付款人逃匿、死亡或宣告破產,以致持票人無法實現提示,也稱拒付。出現拒付,持票人有追索權。即有權向其前手(背書人、出票人)要求償付匯票金額、利息和其他費用的權利。在追索前必須按規(guī)定作成拒絕證書和發(fā)出拒付通知。拒絕證書。用以證明持票已進行提示而未獲結果,由付款地公證機構出具,也可由付款人自行出具退票理由書,或有關的司法文書。拒付通知。用以通知前手關于拒付的事實,使其準備償付并進行再追索。
貼現 貼現是指遠期匯票經承兌后,匯票持有人在匯票尚未到期前在貼現市場上轉讓,受讓人扣除貼現息后將票款付給出讓人的行為?;蜚y行購買未到期票據的業(yè)務。 一般而言,票據貼現可以分為三種,分別是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 貼現:指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在匯票到期日前,為了取得資金,貼付一定利息將票據權利轉讓給銀行的票據行為,是持票人向銀行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 轉貼現:指商業(yè)銀行在資金臨時不足時,將已經貼現但仍未到期的票據,交給其他商業(yè)銀行或貼現機構給予貼現,以取得資金融通。 再貼現:指中央銀行通過買進商業(yè)銀行持有的已貼現但尚未到期的商業(yè)匯票,向商業(yè)銀行提供融資支持的行為。
背書 背書(Endorsement)。票據包括匯票是可流通轉讓的證券。根據我國《票據法》規(guī)定,除非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外,匯票的收款人可以以記名背書的方式轉讓匯票權利。即在匯票背面簽上自己的名字,并記載被背書人的名稱,然后把匯票交給被背書人即受讓人,受讓人成為持票人,是票據的債權人。受讓人有權以背書方式再行轉讓匯票的權利。在匯票經過不止一次轉讓時,背書必須連續(xù),即被背書人和被背書人名字前后一致。對受讓人來說,所有以前的背書人和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priorparties),對背書人來說,所有他轉讓以后的受讓人都是他的"后手",前手對后手承擔匯票得到承兌和付款的責任。在金融市場上,常見的背書轉讓為匯票的貼現,即遠期匯票經承兌后,尚未到期,持票人背書后,由銀行或貼現公司作為受讓人。從票面金額中扣減按貼現率結算的貼息后,將余款付給持票人。貼現后余額的計算公式是:貼現后余額=票面金額-(票面金額X貼現率X日數/360)-有關費用
支付功能;匯兌功能;信用功能;結算功能;融資功能。 匯票是隨著國際貿易的發(fā)展而產生的。國際貿易的買賣雙方相距遙遠,所用貨幣各異,不能像國內貿易那樣方便地進行結算。從出口方發(fā)運貨物到進口方收到貨物,中間有一個較長的過程。在這段時間一定有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信用,不是進口商提供貨款,就是出口商賒銷貨物。若沒有強有力中介人擔保,進口商怕付了款收不到貨,出口商怕發(fā)了貨收不到款,這種國際貿易就難以順利進行。后來銀行參與國際貿易,作為進出口雙方的中介人,進口商通過開證行向出口商開出信用證,向出口商擔保:貨物運出后,只要出口商按時向議付行提交全套信用證單據就可以收到貨款;議付行開出以開證行為付款人的匯票發(fā)到開證行,開證行保證見到議付行匯票及全套信用證單據后付款,同時又向進口商擔保,能及時收到他們所進口的貨物單據,到港口提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