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者通過繪制草圖會發(fā)現各部分的形狀、尺寸、比例等方面的矛盾。為了加強或改進某一方面,可能會削弱或惡化另一方面。這時必須權衡輕重,進行協調,以達到綜合效果。草圖經反復修改認為初步滿意后,便可繪制初步總圖和估算造價。初步總圖嚴格按比例繪制,選取足夠的視圖和切面圖。 初步總圖繪制后,需要請對該類機械有經驗的設計、制造和使用人員以及用戶或委托設計單位的代表進行初步審查。審查結果如認為設計不適用(如重量、體積太大,造價太高,對結構的可靠性有懷疑等),則須重新進行運動設計,甚至改用別的工作原理和基本結構型式。多數情況是對設計采取某些改善措施。
單指產品設計,即針對人與自然的關聯中產生的工具裝備的需求所作的響應。包括為了使生存與生活得以維持與發(fā)展所需的諸如工具、器械與產品等物質性裝備所進行的設計。產品設計的核心是產品對使用者的身、心具有良好的親和性與匹配。 狹義工業(yè)設計的定義與傳統(tǒng)工業(yè)設計的定義是一致的。由于工業(yè)設計自產生以來始終是以產品設計為主的,因此產品設計常常被稱為工業(yè)設計。
工業(yè)設計起源于包豪斯(Bauhaus,1919/4/1—1933/7),德國魏瑪市“公立包豪斯學?!保⊿taatliches Bauhaus)的簡稱,后改稱“設計學院”(Hochschule für Gestaltung),習慣上仍沿稱“包豪斯”。在兩德統(tǒng)一后位于魏瑪的設計學院更名為魏瑪包豪斯大學(Bauhaus-Universit?t Weimar)。它的成立標志著現代設計的誕生,對世界現代設計的發(fā)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包豪斯也是世界上所完全為發(fā)展現代設計教育而建立的學院?!鞍浪埂币辉~是格羅披烏斯生造出來的,是德語Bauhaus的譯音,由德語Hausbau(房屋建筑)一詞倒置而成。
外觀設計亦稱“工業(yè)品外觀設計”。產品外部的藝術或裝飾性的設計。設計內容包括形狀、式樣、色彩或其組合等。不包括其構造方法或原理以及以實現產品功能為主要目的的外觀或形狀。2008年12月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規(guī)定的外觀設計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yè)上應用的新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