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核定生產能力30萬噸/年及以上,尚未換發(fā)30萬噸/年及以上采礦許可證的煤礦(不含9萬噸/年采礦許可證),15、21萬噸/年采礦許可證可延續(xù)到2020年12月31日,在此期間可正常生產;到2020年底未取得30萬噸/年及以上采礦許可證的,2020年12月31日后不再延續(xù)生產許可證。此類煤礦需加快辦理采礦許可證換發(fā)前相關手續(xù)辦理。
三是未明確處置意見煤礦。原文“煤礦企業(yè)須在2019年6月30日前明確處置意見并申報,此類煤礦必須于2019年12月31日前取得兼并重組實施方案批復。未取得批復的,自行淘汰退出;取得批復的,按照前述已批關閉煤礦或已批保留煤礦進行處置。”
釋義:2019年底前完成30萬噸/年以下煤礦分類處置,2020年不再受理此類煤礦作為保留主體申請,因此30萬噸/年以下煤礦必須在2019年底前完成兼并重組實施方案批復。2個時間節(jié)點,一是2019年6月底前明確處置意見并申報兼并重組實施方案,明確保留或關閉,二是2019年12月31日前取得兼并重組實施方案批復。處置意見:批復關閉的,按時限退出關閉;批復保留的,對照4種情況有序實施。未按時完成的,2020年不再納入全省煤礦在冊管理,煤礦自行淘汰退出。此類煤礦需加快兼并重組進度,地方政府要督促其在規(guī)定時限內完成實施方案批復,并按已批保留或關閉組織實施。
第四部分,保障措施。共四項。
項“加強組織領導。省煤炭工業(yè)淘汰落后產能加快轉型升級工作領導工作小組及其辦公室要加強協(xié)調指導,對煤礦在分類處置中存在的問題要及時研究解決。各市(州)、產煤縣(市、區(qū)、特區(qū))政府對轄區(qū)有關煤礦逐一排查,明確時間表和路線圖,確保煤礦有序退出、社會穩(wěn)定。退出煤礦業(yè)主要妥善分流安置職工,按照國家規(guī)定完成實質關閉?!?/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