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態(tài)
a) 線條,標劃于路面、緣石或立面上的實線或虛線;
b) 字符標記,標劃于路面上的文字、數(shù)字及各種圖形符號;
c) 突起路標,固定于路面上,起標線作用的突起標記塊,在高速公路或其他道路上用來標記中心線、車道分界線、邊緣線,也可用來標記彎道、進出口匝道、導流標線、道路變窄、路面障礙物等。;
d) 輪廓標,指示道路的方向、車行道的邊界,沿著公路前進的方向左、右側對稱連續(xù)設置。按設置條件,輪廓標可分為埋設于路面和附著式兩種。
停車場是停車和旅客上下車的場所,有停車區(qū)域及車道兩部分,車道與匝道等的連接路相接,將汽車導入停車區(qū)域的同時,并留有停車時掉頭或倒車所必須的場地。連接路根據(jù)為之服務的公路標準和所在地區(qū),按互通式立體交叉及設置休息設施的匝道或按平面交叉部分的設計標準設計。
公共汽車??空?
??空痉滞\噹Ъ巴\圏c,停車帶是為了公共汽車旅客上下,與干線車道分開,作為專用的地帶,一級高等公路上必須設停車帶,其平面線形必須是直線,或是曲線半徑大于標準的、縱坡小的區(qū)段。停車點是旅客上下用的干線的外側車道。
所謂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設施,是指交通設施已經(jīng)交付使用或者處于正在使在這些交通設施上行駛或者要根據(jù)其打出的信號指示行駛,也就是說,這些交通設施與交通運輸有著直接聯(lián)系,如果對這些交通設施進行破壞,就會直接造成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危害公共。反之,破壞那些雖然也是交通設施,但不直接關系交通運輸?shù)慕煌ㄔO施,則不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如破壞火車站的候車室、長途汽車站的貨倉、機場的候機室等,因其不直接關系行車、行船、飛行的,故不能成為本罪的犯罪對象。
破壞交通設施罪與盜竊罪的界限在司法實踐中,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盜竊交通設施(如盜竊鐵軌上的枕木,偷割使用中的鐵路專用電纜,從保障交通運輸?shù)碾姎庠O備上偷拆電子元件等),從而嚴重危害交通運輸?shù)姆缸?,與盜竊罪容易混淆。兩者雖然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財物,但前者的界限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0條第8項的規(guī)定,破壞交通設備的一般違法行為是指在鐵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壩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礙物,損毀、移動指示標志,可能影響交通運輸,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區(qū)分破壞交通設施罪與上述一般違法行為的關鍵在于,破壞交通設備的行為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是否危害交通運輸。如果破壞行為已經(jīng)造成或者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或毀壞,從而危害交通運輸?shù)?,應以本罪論處;如果破壞行為只是可能影響交通運輸,但尚未達到足以使交通工具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