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5年,俄國的勞倫特教授在圣彼得堡發(fā)明一種泡沫滅火劑,把硫酸鋁與碳酸氫鈉溶液混合并加入穩(wěn)定劑,噴出后生成含有二氧化碳的泡沫,浮在燃燒的油、漆或汽油上,能有效地隔絕氧氣,窒熄火焰。
1909年,紐約的戴維森取得一項專利,利用二氧化碳從滅火器內壓出四氯化碳,這種液體會立即變成不可燃的較重氣體以悶熄火焰。此后又出現(xiàn)了干粉滅火器,液態(tài)二氧化碳滅火器等多種小型式滅火器。
推車式泡沫滅火器
其適應火災與手提式化學泡沫滅火器相同。
推車式使用方法: 使用時,一般由兩人操作,先將滅火器迅速推拉到火場,在距離著火點10米左右處停下,由一人施放噴射軟管后,雙手緊握噴槍并對準燃燒處;另一個則先逆時針方向轉動手輪,將螺桿升到位置,使瓶蓋開足,然后將筒體向后傾倒,使拉桿觸地,并將閥門手柄旋轉90度,即可噴射泡沫進行滅火。如閥門裝在噴槍處,則由負責操作噴槍者打開閥門。
推車式泡沫滅火器適應火災和使用方法與手提式化學泡沫滅火器相同。
滅火器經功能性檢查發(fā)現(xiàn)存在問題的,必須委托有維修資質的維修單位進行維修,更換已損件、筒體進行水壓試驗、重新充裝滅火劑和驅動氣體。維修單位必須嚴格落實滅火器報廢制度。滅火器每五年和每次再充裝前要對其主要受壓部件,如器頭、筒體等應進行水壓試驗,合格者方可繼續(xù)便用。試驗后應及時干燥處理,并檢查內壁,不應有明顯銹蝕。水壓試驗不合格,不準用焊接等方法修復使用。
滅火器的報廢年限滅火器從出廠日期算起,達到如下年限的,必須報廢:
手提式化學泡沫滅火器——5 年;
手提式酸堿滅火器——5 年;
手提式清水滅火器——6 年;
手提式干粉滅火器(貯氣瓶式)——8 年;
手提貯壓式干粉滅火器——10 年;
手提式 1211 滅火器——10 年;
手提式二氧化碳滅火器——12 年;
推車式化學泡沫滅火器——8 年;
推車式干粉滅火器(貯氣瓶式)——10 年;
推車貯壓式干粉滅火器——12 年;
推車式 1211 滅火器——10 年;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器——1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