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標志
起指示作用。共有29類。指示車輛、行人行進的標志。顏色為藍底、白圖案;形狀分為圓形、長方形和正方形;設置在需要指示車輛、行人行進的路段或交叉口附近。
照明標識
a) 內部照明標志
標志板內裝照明裝置,采用半透明材料制作標志面板,有單面顯示和兩面顯示兩種。內部照明標志可根據標志板的大小,承受的風力進行結構設計。確保標志面照度均勻,在夜間具有150m 的視認距離。燈箱結構合理,金屬構件經防腐處理,防雨防塵,電器元件耐久可靠,檢修方便。
b) 外部照明標志
外部光源照亮標志面的方式。
外部照明標志的光源應進行專門設計。照明燈具及其影陰不能影響標志認讀。外部光源在標志面上的照度不得有明顯不均勻,均勻度(照度/小照度)須在4 以下,確保在夜間具有150m 的視認距離。外部照明光源不能給路上司機造成眩目。
支撐燈具的構件應進行防銹處理,照明器件耐久可靠,性能優(yōu)良,檢修方便。
交通標志板可采用鋁合金板、擠壓成型的鋁合金型材、薄鋼板、合成樹脂類板材等制造,所用材料應符合現行《公路交通標志板》( TI'/T 279 )的規(guī)定,厚度應根據計算確定。
交通標志的支撐方式可分為柱式、懸臂式、門架式、附著式四種。
交通標志支撐方式應根據交通量、車型構成、車道數、沿線構造物分布、
支撐方式
支撐方式
風荷載大小以及路側條件等因素綜合確定。
(1)警告、禁令、指示標志和小尺寸指路標志宜采用單柱式支撐方式,中、大型指路標志可采用雙柱或多柱式支撐方式。
(2)當符合下列條件時,根據需要可采用懸臂式或門架式等懸空支撐方式(版面內容少時,宜采用懸臂式):
①交通量達到或接近設計通行能力時;
②互通式立交的設計很復雜時;
③單向有三個或三個以上車道時;
④互通式立體交叉間距較近時;
⑤出口為多車道時;
⑥大型車輛所占比例很大時;
⑦穿越多個互通式立體交叉、為保持標志信息設置位置的一致性時;
⑧路側安裝空間不足或受遮擋時;
⑨連接兩條高速公路之間的樞紐互通時;
⑩出口匝道為左向出口時;
⑧平面交叉口標志或位于互通式立體交叉減速車道起點處的出口預告標志。
(3)公路沿線設置有上跨天橋等構造物,路側設置有高擋土墻、照明燈桿等時,交通標志在滿足公路建筑限界要求的前提下,可以采用附著式支撐方式。
文字規(guī)定
公路的指路標志應采用漢字,根據需要可與其他文字并用。當標志采用中、英兩種文字時,地名應用漢語拼音,專用名詞應用英文。因版面規(guī)格限制時,部分英文可以采用縮寫。
尺寸規(guī)定
警告、禁令、指示標志的板面尺寸和指路標志的文字高度,應由公路的設計速度決定,指路標志的板面尺寸,還應考慮字符數量、圖形符號、其他文字和版面美化等因素,其他文字與漢字高度的關系,地點應放在左側,地名由近而遠、從上到下排列。如果幾個獨立的標志板組成一組,則各板的長度應相同。地點、方向標志中,直行標志應設置在上部,其下為向左、向右可以到達的地點。
當路段運行速度與設計速度之差大于20}n/h時,宜按運行速度對交通標志的版面規(guī)格及視認性加以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