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要求
6.1消防標志應設在與消防有關的醒目的位置。標志的正面或其鄰近不得有妨礙公共視讀的障礙物。
6.2除必須外,標志——般不應設置在門、窗、架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也不應設置在經常被其它物體遮擋;的地方。
6.3設置消防標志時,應避免出現標志內容相互矛盾、重復的現象。盡量用少的標志把必需的信;息表達清楚。
6.4方向輔助標志應設置在公眾選擇方向的通道處,并接通向目標的短路線設置。
6.5設置的消防標志,應使大多數觀察者的觀察角接近90°。
6.6消防標志的尺寸由觀察距離D確定。測出所需的觀察距離以后,根據GB13495附錄A確定所需標志的大小。
觀察距離D的確定參照本標準附錄A(參考件)。
6.7標志的偏移距離X應盡量縮小。對于觀察距離D的觀察者,偏移角8一般不宜大干5°,不應大于15°。如果受條件限制,無法滿足該要求,應適當加大標志的尺寸以滿足醒目度的要求。
6.8在所有有關照明下,標志的顏色應保持不變。
6.9消防標志牌的制作材料
6.9.1疏散標志牌應用不燃材料制作,否則應在其外面加設玻璃或其它不燃透明材料制成的保護罩。
6.9.2其它用途的標志牌其制作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符合使用場所的防火要求;對室內所用的非疏散標志牌,其制作材料的氧指數不得低于32。
6.10室內及其出入口的消防標志設置要求
6.10.1疏散標志的設置要求
6.10.1.1疏散通道中,“緊急出口”標志宜設置在通道兩側部及拐彎處的墻面上,標志牌的上邊緣距地面不應大于1m,如圖2所示。也可以把標志直接設置在地面上,上面加蓋不燃透明牢固的保護板,如圖3所示。標志的間距不應大于20m,袋形走道的盡頭離標志的距離不應大于10m。
6.10.1.2疏散通道出口處,“緊急出口”標志應設置在門框邊緣或門的上部,如圖4所示A或B的位置。標志脾的上邊緣距天花板高Al不應小于0.5m。位置A處的標志牌下邊緣距地面的高度h2不應小于2.0m。
6.10.1.3如果天花板的高度較小,也可以在圖4中C、D的位置設置標志,標志的中心點距地面高度h3應在1.3m─1.5m之間。
6.10.1.4懸掛在室內大廳處的疏散標志牌的下邊緣距地面的高度不應小于2.0m,如圖5所示。
6.10.2附著在室內墻面等地方的其它標志牌,其中心點距地面高度應在1.3m—1.5m之間。
6.10.3懸掛在室內大廳處的其它標志牌下邊緣距地面高度不應小于2.0m。
6.10.4在室內及其出入口處,消防標志應設置在明亮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