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拆除的原則
(一)拆除工程在施工前班組(隊)必須組織學習專項拆除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或安 全技術措施交底并應該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措施計劃進行,確需變更施工組織設計的,應該報請原來的審批部門同意,并辦理變更手續(xù),任何人不得隨意改變。 無技術措施的不得盲目進行拆除作業(yè)。
(二)拆除物高度在4m以上或屋面坡度超過30°的拆除工程,應搭設施工腳手架。 腳手架應經(jīng)過驗收合格后才能使用。拆除施工中,應隨時檢查和采取相應的技術和措施,防止腳手架倒塌。腳手架應隨著房屋等建筑物的拆除進程同步拆除。
(三)進行人工拆除作業(yè)時,樓板上嚴禁人員聚集和堆放材料,作業(yè)人員應站在穩(wěn) 定的結構或腳手架上操作,被拆除的構件應有的放置場所。嚴禁作業(yè)人員站在墻體、被拆除構件或危險構件上。樓板上如需堆放材料,其重量應控制在結構承載力允許的范圍內。
(四)人工拆除施工應從上至下、逐層拆除分段進行,不得垂直交叉作業(yè),當拆除 某一部分的時候,必須有防止另一部分發(fā)生坍塌的措施。作業(yè)面的孔洞應封閉。屋 檐、挑陽臺、雨蓬、外樓梯廣告牌和鑄鐵落水管道等在拆除施工中容易失穩(wěn)的外挑構件, 應先于拆除。拆除梁或懸挑構件時,應采取有效的下落控制措施,方可切斷兩端的支撐。 拆除作業(yè)時,先拆除非承重結構,后拆除承重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