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xiàn)實生活中,一些用人單位,特別一些工作季節(jié)性較強的私營企業(yè),招錄新的員工時自行確定試用期的長短,在試用期滿之前,就將盡職盡責的職工辭掉。被辭退人員要求繳納社會保險費時,往往被用人單位以試用期未滿為由,打發(fā)了事。然后,用人單位再招工,再辭退,以此規(guī)避社會保險義務。
小張2018年1月10日到某公司應聘,雙方簽訂了2年的合同,試用期為2個月。3月15日,小張要求公司為自己繳納養(yǎng)老保險費時,公司稱:“你還在試用期,不能給你繳保險費。”到了4月份,小張說:“我已經(jīng)過了試用期,這回該給我辦理社會保險了吧!”然而,公司卻說:“你的試用期延長到6個月了,現(xiàn)在還不能給你繳費。”無奈之下,小張一紙訴狀將公司告上了當?shù)貏趧訝幾h仲裁委員會。后,在仲裁委的調(diào)解下,公司才撤消了隨意延長試用期的決定,并從2009年1月10日起為小張補繳了養(yǎng)老保險費。
那么,試用期到底應該多長,是否需要繳納社會保險費呢?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tài)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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