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合伙人組成,各合伙人以自己的財產對合伙組織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合伙形式。
特殊普通合伙是指一個合伙人或數個合伙人對其在執(zhí)業(yè)活動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組織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或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組織中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伙人在執(zhí)業(yè)活動中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組織債務及合伙組織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合伙形式。它適用于以專門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yè)服務機構,如律師事務所等。
有限合伙是指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負有限責任的合伙人(合伙人數多不超過50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組織的債務以其財產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伙人對合伙組織債務只以其出資為限承擔責任的合伙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