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拆除的標的物分,有民用建筑的拆除、工業(yè)廠房的拆除、地基基礎的拆除。機械設備的拆除、工業(yè)管道的拆除、電氣線路的拆除、施工設施的拆除等按拆除的程度,可分為全部拆除和部分拆除(或叫局部拆除);按拆下來的建筑構件和材料的利用程度不同,分為毀壞性拆除和拆卸;按拆除建筑物和拆除物的空間位置不同,又有地上拆除和地下拆除之分。
建筑拆除工程必須由具備爆破或拆除專業(yè)承包資質的單位是施工,嚴禁將工程非法轉包。
拆除工程簽訂施工合同時,應簽訂生產管理協(xié)議。建設單位、監(jiān)理單位應對拆除工程施工負檢查督促責任;施工單位應對拆除工程的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
建設單位應在拆除工程開工前15日,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①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②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
③拆除施工組織方案或專項施工方案;
④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