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管理/拆除工程
1.拆除工程開工前,應根據工程特點、構造情況、工程量等編制施工組織或專項施工方案,應經技術負責人和總監(jiān)工程師簽字批準后實施。施工過程中,如需變更,應經原審批人批準,方可實施。
2.在惡劣的氣候條件下,嚴禁進行拆除作業(yè)。
3.當日拆除施工結束后,所有機械設備應遠離被拆除建筑。施工期間的臨設,應與被拆除建筑保持距離。
4.從業(yè)人員應辦理相關手續(xù),簽訂勞動合同,進行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yè)。
5.拆除工程施工前,必須對施工作業(yè)人員進行書面技術交底。
6.拆除工程施工必須建立相應的技術檔案。內容包括:
①拆除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協議書
②拆除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或專項施工方案
③技術交底
④腳手架及防護設施檢查驗收記錄
⑤勞務用工合同及管理協議書
⑥機械租賃合同及管理協議書
7.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必須按照國家現行標準《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技術規(guī)范》JGJ46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8.拆除工程施工過程中,當發(fā)生重大險情或生產事故時,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排除險情、組織搶救、保護事故現場,并向有關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