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律師公證,又稱香港律師見證,一般用于香港企業(yè)在大陸設址代表處或港資公司時的法定提交文件,也可用于香港公司在內地購置不動產使用。香港沿用英國的公證制度,而普通法系的英國沒有"公證人"這專門職業(yè)。由于實行判例法,所以也沒有統(tǒng)一的公證法律,公證人可由律師或其它執(zhí)業(yè)者擔任。在執(zhí)業(yè)范圍上很狹窄,通常只能見證當事人宣誓或簽名,在可能的情況下辨別文件的真?zhèn)?,一般不對文件內容的真實合法性負責。但由于這種形式的公證人歷史悠久,業(yè)務國際性而非地區(qū)性,并且他們的名字及簽名式樣都在大部份領事館及有關法院登記,所以又稱為"國際公證人"。而內地的公證制度基本沿用大陸法系的公證制度,比較健全,公證事務由公證處承擔,公證員獨立,業(yè)務包括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辦理公證事務可以進行調查,要對證明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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