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印尼未加工證明蓋章有什么要求
(一)申請加簽“未再加工證明”的條件
1、“未再加工證明”的加簽,于某些國家、地區(qū)或區(qū)域性組織。這些國家地區(qū)或區(qū)域性組織已經與我國政府達成雙邊協(xié)議,接受香港中檢公司或澳門中檢公司簽發(fā)的“未再加工證明”。
2、申請加簽“未再加工證明”的貨物,必須已經取得中國檢驗檢疫機構簽發(fā)的原產地證。
3、已經取得中國境內簽發(fā)的直運提單或聯(lián)運提單的貨物,不需要申請“未再加工證明”。
(二)“未再加工證明”的內容
1、“未再加工證明”的中文為:“茲證明該證書所列商品在香港(澳門)停留/轉運期間未進行任何加工”。英文為“THIS IS TO CERTIFY THE GOODS STATED IN THIS CERTIFICATEHAD NOT BEEN SUBJECTED TO ANY PROCESSING DURING THEIR STAY/TRAN-SHIPMENT IN HONG KONG(MACAO)”.
2、該聲明加注在已簽發(fā)的原產地證的簽證機構使用欄,加蓋香港中檢公司或澳門中檢公司印章,簽署人手簽并注明加簽日期。
3、特殊情況下,香港中檢公司或澳門中檢公司也可以簽發(fā)單獨的“未再加工證明”。
(三)“未再加工證明”的申請
1、貨物的關系人(如制造商、承運商、中介商等,以下簡稱“申請人”)均可申請“未再加工證明”。
2、申請時,需提交已簽發(fā)的原產地證正本和復印件各一份、中國的出口、報關單和申請人開具的轉口(皆為復印件)及書面申請,據實申請。申請人應于貨物交倉前提交申請。
3、申請人應保證我國出口貨物在香港貨澳門停留或轉運期間,不對該貨物進行任何加工,方可獲得簽發(fā)“未再加工證明”。
(四)“未再加工證明”的簽發(fā)
1.簽發(fā)“未再加工證明”時,香港中檢公司或澳門中檢公司應逐一審核申請人提交的各種證單是否與檢驗檢疫機構簽發(fā)的原產地證內容一致。經審核無誤的,予以簽發(fā)“未再加工證明”。
2.香港中檢公司或澳門中檢公司視情況在貨物離境前對貨物按規(guī)定比例進行查驗。
3.發(fā)現(xiàn)對申請“未再加工證明”的貨物進行任何形式再加工的,不予簽發(fā)“未再加工證明”。
4.再加工包括:拆箱、分類(分級)、重新搭配、檢驗、換包裝、再包裝及替換產品等。
5.對轉口時未申請“未再加工證明”的貨物,離境后一般不再受理簽發(fā)“未再加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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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再加工證明,又亦稱為未加工證明,統(tǒng)稱產地證未加工證明,全稱為香港中檢局未再加工證明,具體指的是貨物在出口過程中經香港轉運,而所出口的貨物為中國生產制作,繼而需要提供出口商品在香港未進行加工的證明,也就是將由我國大陸商檢局簽發(fā)的原產地證明,如FORM A,FORM E,FORM F等產地證送至香港中國檢驗有限公司(簡稱香港中檢公司)進行認證和簽字蓋章。用以證明中國所出口的貨物在途經第三個國家或地區(qū)中轉時,未在中轉地進行任何形式的加工或制作,符合給惠國直接運輸規(guī)則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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