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廣告文化顯性要素的信源,是指信息的發(fā)布來源,即廣告客戶,要發(fā)布廣告信息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在現(xiàn)代經(jīng)濟社會中主要是公司和企業(yè)。顯性要素中的信息,是指廣告客戶要向消費者宣傳的商品、勞務、觀念或公共關系等方面的信息。顯性要素中的媒介,是指以記錄和保存廣告信息并隨后由其重現(xiàn)廣告信息的載體。媒介與廣告信息密不可分,離開了媒介,廣告信息就不存在,就談不上廣告信息的交流和傳播。顯性要素中的信道,是指信息傳遞的途徑、渠道。不同的廣告信息可以選擇不同的廣告媒體。如廣告信息是文字類,可以選擇印刷媒體;如廣告信息是聲像,就要選擇電子媒體等等。顯性要素中的受眾,是指廣告信息的接受者和利用者,即特定的廣告對象。顯性要素中的反饋,是指廣告對象接受廣告信息后的反應。在傳播過程中,這是一種信息回流。廣告?zhèn)鞑フ呖梢愿鶕?jù)反饋來檢驗廣告宣傳的效果,并根據(jù)反饋的信息來調整改進自己的廣告活動。
廣告不同于一般大眾傳播和宣傳活動,主要表現(xiàn)在:
1.廣告是一種傳播工具,是將某一項商品的信息,由這項商品的生產(chǎn)或經(jīng)營機構(廣告主)傳送給一群用戶和消費者;
2.做廣告需要付費;
3.廣告進行的傳播活動是帶有說服性的;
4.廣告是有目的、有計劃,是連續(xù)的;
5.廣告不僅對廣告主有利,而且對目標對象也有好處,它可使用戶和消費者得到有用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