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0年以前,西方社會對廣告較普遍認同的一種定義是:廣告是有關(guān)商品或服務的新聞(News about product or service)。
1894年,Albert Lasher(美國現(xiàn)代廣告之父)認為:廣告是印刷形態(tài)的推銷手段(Salesmanship in print,driven by a reason why)。這個定義含有在推銷中勸服的意思。
1948年,美國營銷協(xié)會的定義委員會(The Committee on Definitions of the American Marketing Association)形成了一個有較大影響的廣告定義:廣告是由可確認的廣告主,對其觀念、商品或服務所作之任何方式付款的非人員式的陳述與推廣。
美國廣告協(xié)會對廣告的意義是:廣告是付費的大眾傳播,其終目的為傳遞情報,改變?nèi)藗儗V告商品之態(tài)度,誘發(fā)其行動而使廣告主得到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