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舊物資主管部門將全部銷售貨款,按隸屬關系交集團公司計劃財務部、股份公司財務部入賬。 第十二條:廢舊物資售出后,憑廢舊物資主管部門開具的專用出門證出門,其它出門證一律無效。 第四章 獎 懲 第十三條:為鼓勵廢舊物資的回收,對廢舊物資產生單位,按照廢舊物資實際銷售額(無稅) 90%沖減其成本。集團公司、股份公司對廢舊物資產生單位,按照廢舊物資銷售額(無稅)的2~5%每季度進行一次獎勵;對廢舊物資處理的有關職能部門,按照廢舊物資銷售額(無稅)的2~5%每年進行一次獎勵; 第十四條:廢舊物資主管部門負責對各分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廢舊物資回收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對未按規(guī)定及時回收、上繳的單位,將視情節(jié)輕重予以處罰,并從每季度的獎勵中扣除。 第十五條:集團公司紀委、監(jiān)察部負責監(jiān)督廢舊物資處理全過程,如發(fā)現有瀆職或營私舞弊行為,一經查實將予以嚴懲,并追究相關領導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各廢舊物資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出具體的實施細則,保證廢舊物資處理工作各環(huán)節(jié)的銜接和有效運作。 第十七條:集團公司、股份公司以前所制定的有關規(guī)定如與本辦法沖突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由包鋁集團公司招投標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