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水口井箅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
DB11/053-95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雨水口井箅的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guī)則與標志。
本標準適用于北京市行政區(qū)域內、平裝在城市道路、公路上的雨水口井箅,也適用于鋪裝在機動車可能行駛或停放的地面上的雨水口井箅。
2、引用標準
GB9439灰鑄鐵件
G1348球墨鑄鐵件
GB6416鑄件尺寸公差
JTJ01-88公路工程技術標準
3、術語
3.1雨水口(井)
匯集路面地表徑流排入管道的豎井入口。
3.2井箅
雨水口上的進水格柵,由井圈和箅子組成。按箅子形式可分為平箅式、偏溝式、聯合式等。按安裝形式和數量又分為單箅、雙箅、多箅式。
3.3井圈
固定在雨水口上放置箅子的支座。
3.4箅子
置于井圈內,用于阻擋紙屑、雜物流入雨水口的柵形蓋板。
3.5止口
相互配合的兩種另件中,用于控制內裝另件軸向位置的階梯孔。
3.6止口深度
箅子在井圈止口處的嵌入深度。
3.7間隙
箅子外緣尺寸與井圈內緣小尺寸之差。
3.8井圈支承面
井圈內支承箅子的平面。
3.9井箅接觸面
箅子與井圈支承面相互接觸的平面。
3.10泄水能力
地表徑流在單位時間內通過雨水口井箅的排泄量,計量單位1/s。
3.11試驗荷載
測試雨水口井箅承能力時,規(guī)定施加的荷載。
3.12鎖定裝置
用于防止箅子脫離井圈的裝置。
4、分類
雨水口井箅分為重型、中型和輕型三類。見表1
雨水口井箅分類 表1
雨水口井箅類型 標志 使用范圍
重型
中型
輕型 A
B
C 機動車行駛和停放場所
非機動車道
地下人行通道
5、技術要求
5.1原材料
雨水口井箅可用灰口鑄鐵、球墨鑄鐵、鋼、及非金屬材料制作,但應符合有關材料標準的規(guī)定。
5.2凡用于機動車道的雨水口井箅外形尺寸,應符合《市政工程質量檢驗標準》中各種雨水口尺寸的安裝要求。
5.3箅子安裝于井圈后的間隙應滿足表2要求。
間隙值 表2
井箅材料 (a、mm)
金屬
非金屬及復合材料 2-6
5-10
5.4止口深度應滿足表3要求
止口深度值 表3
井箅類型 h(mm)
A型
B型C型 ≥40
≥30
5.5箅條間的孔隙寬度應小于28mm。
5.6箅子上平面的平面度應為100 +1-2mm。
5.7箅子置入井圈后應低于止口深度b1=0-2mm。
5.8箅子與井圈的接觸面應進行校平加工,以保證兩者的接觸平穩(wěn)。
5.9鑄造成型的箅子和井圈應清潔平整,不允許有裂紋及有影響使用的冷隔、縮松等缺陷存在。
5.10非金屬材料制成的箅子應符合相關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
5.11雨水口井箅的承載能力應符合表4的規(guī)定。
5.12泄水能力
井箅泄水能力應符合表5的規(guī)定。
試驗荷載與允許殘余變形 表4
類別 試驗荷載
(kN) 允許殘余變形(mm) 直觀檢測
重型
中型
輕型 ≥220
≥150
≥30 1.5
1.5
免檢 試驗卸載后,井箅不允許有裂紋出現。
表5
箅型 泄水能力1/s
單
箅 A ≥25
B ≥25
雙
箅 A ≥40
B ≥40
注:C型雨水口井箅和非金屬雨水口井箅可按設計要求。
5.13必要時應按使用要求,在箅子與井圈間安裝鎖定裝置。
6、試驗方法
6.1承載能力試驗
雨水口井箅應按單位產品(箅子與井圈成套)進行承載能力試驗。
6.1.1試驗荷載與允許殘余變形見表4。
6.1.2加載設備
6.1.2.1加載設備所能施加的力應不小于500kN,其臺面尺寸必須大于雨水口井箅外緣尺寸。測量儀器精度應高于2級。
6.1.2.2試驗附件
a、剛性墊塊
剛性墊塊尺寸由200mm×500mm,厚度等于或大于40mm,上下表面平整,強度、剛度大于試件的材料制成。
b、橡膠墊塊
在剛性墊塊與雨水口井箅之間需放置一彈性橡膠墊片,墊片的尺寸應大于剛性墊塊,厚度應大于8mm。
6.1.3試驗步驟
6.1.3.1加載前應使剛性墊塊中心與雨水口井箅幾何中心重合。
6.1.3.2試驗時,以每秒1-3kN的速度向剛性墊塊中心加載,在施加2/3試驗荷載后卸載。此過程反復進行5次,然后測量雨水口井箅的殘余變形。
6.1.3.3以上述相同的速度加載至表4中規(guī)定的試驗荷載,保持5分鐘后卸載,進行表4中的直觀檢測。
6.2泄水能力試驗
6.2.1試驗模型基本要求
試驗坡度:橫坡1.5%;縱坡2%。
路面粗糙度:0.013-0.014。
6.2.2試驗用雨水口形式
少要選用偏溝式單箅、雙箅兩種。
6.2.3試驗要求
6.2.3.1進水形式
試驗應從模型上游集中進水。
6.2.3.2水深測量
水深測量應采用滑軌上滑動測針進行。
6.2.3.3泄水量測量
雨水口井箅泄水量測定采用實驗室標準量水堰,測量誤差≤3%。
6.2.3.4規(guī)定水深
測量平均水深應為4cm。
7、檢驗規(guī)則
產品檢驗分為出廠檢驗與型式檢驗。
7.1批量與抽樣
按批量采用隨機抽樣方法取樣。
產品以同一用途、同一規(guī)格、同一類、同一種原材料在相似條件下生產的井箅構成批量。一批為100套井箅,不足100套進也作為一批。
7.2出廠檢驗
7.2.1按5.3、5.6、5.7、5.8、5.9要求,對雨水口井箅進行逐套檢驗。
7.2.2加載試驗,每批隨機抽樣2套雨水口井箅進行試驗。如有一套不符合要求,則再抽取4套重復本項試驗。如再有一套不符合要求,則該批雨水口井箅為不合格。
7.2.3每批產品必須有該批材質的出廠檢驗報告。
7.3型式檢驗
7.3.1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生產滿6個月;
b、新產品生產定型鑒定;
c、產品設計、生產工藝、使用材料變更;
d、出廠檢驗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e、停產后恢復生產;
f、國家質量監(jiān)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時;
g、使用單位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時。
7.3.2按5.2-5.3要求,每次隨機抽取20套雨水口井箅逐套檢查。如果有2套以下(含2套)不符合要求,則該批產品視為合格。有3套以上(含3套)不符合要求,則該批產品為不合格。
7.4型式檢驗不合格,該產品應立即停止生產。采取措施后,須再次進行型式檢驗,合格后方能正式投入生產。
7.5當進水形式或過水斷面改變時,要進行泄水試驗。
8、標志及證明書
8.1每套雨水口井箅的箅子上應有清楚且性的下列標志:
a、雨水口井箅專用符號標志;
b、制造廠名稱;
c、重、中、輕類別標志,分別用A、B、C、在箅子上標明;
d、生產年份
8.2出廠證明書
經檢驗合格,產品應填寫合格證。其內容包括:
a、證明書編號;
b、制造廠名稱;
c、產品類型;
d、井箅泄水能力(單箅、雙箅);
e、生產質量檢驗結果;
f、承載能力試驗結果;
g、制造廠檢驗部門及檢驗人員簽章。
8.3合格的箅子與井圈應有合格標記。